房屋被征收,黄先生未签补偿安置协议,不料有关部门认定房屋属违法建筑要求自行拆除,在黄先生委托律师复议期间,房屋被征收机关强拆,律师会如何帮助维权?今天,请大家跟随北京圣运律师主任王有银律师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河南的黄先生在某村有一栋自建房,2018年10月22日,镇政府对黄先生作出通知,要求黄先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房屋及地面附属物进行测量评估。2018年11月24日,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黄先生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黄先生对该征收决定不服,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4月15日,县住房与规划局以黄先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涉嫌违法为由进行立案调查。其后因机构改革,县规划行政职权转移给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5月9日,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黄先生处以“限期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

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黄先生委托律师于2019年5月14日向县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县政府因要求黄先生补充材料等原因直至7月5日才受理了该复议申请,但一直未作出复议决定。

2019年6月3日,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催告书,催告黄先生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2019年6月11日,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称黄先生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拆除义务, 6月13日,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黄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房屋拆除之后,县政府拟对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出让。

律师认为,县政府因黄先生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经合法程序,自行组织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侵害了黄先生的合法权益,属严重程序违法。2019年7月1日,在律师帮助下,黄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县政府强拆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

县政府辩称,其拆除黄先生的房屋并非是因房屋征收决定,黄先生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村内占用集体土地开始建设房屋,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并作出行政处罚。但黄先生拒不履行自然资源局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拒不自行拆除房屋,县政府是依法强拆违法建筑。

法院认为,县自然资源局对黄先生所作处罚决定尚在复议中,案涉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尚待复议机关进一步审查确定,且决定书送达回证显示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为事前打印的字体,不符合常理,并且见证人系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不符合留置送达的见证人要求,不能证明已经黄先生依法送达了该强制执行决定。因此县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主要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对案涉房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结合镇政府曾对黄先生下发过评估通知、县政府也对案涉房屋房屋所在地块作出了征收决定、房屋拆除之后拟对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出让等情况来看,县政府对黄先生房屋实施拆除亦存在以拆违促征收之嫌。

“在征收拆迁中,以拆违促征收的现象并不少见,面对拆迁方的种种证据和理由,需要拆迁户冷静应对依法寻找‘漏洞’来维权。”王有银律师说。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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