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0时38分,宁蒗县公安局大兴派出所值班室内的报警电话急促响起。“老菜市场一烧烤店内有人大吵大闹,严重影响我们休息,请你们来制止一下。”
接到群众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距该烧烤店还有几十米距离时,民警便听到店内多人大声吵闹,民警上前了解情况,并警告当事人其大声喧哗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请他们立即停止。此时,酒劲上头的沙某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使用低俗语言辱骂民警,民警警告其已涉嫌阻碍民警执行职务,但其仍不依不饶,对民警持续进行辱骂,民警依法将沙某某传唤至大兴派出所。
目前,沙某某因涉嫌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已被宁蒗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执法权威不容挑衅
对于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
宁蒗公安必将依法严惩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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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掌上小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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