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当事人为打赢官司
竟在法庭上作
虚
陈
假
述
但你知道吗
在法庭上耍“小聪明”
后果很严重
近日
信丰县人民法院
开出一张司法制裁罚单
依法对在庭审中
做虚假陈述的刘某某
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
案情摘要
2017年11月
再审申请人郭某某因资金周转所需,向被申请人刘某某提出借款请求。
2019年4月
刘某某以郭某某、邱某某在还款期限到期后(借款期限一年)未偿还借款本金,只于2018年12月3日支付了5000利息为由,提起了民事诉讼。
原审庭审中
再审申请人郭某某答辩称其于2018年12月1日向被申请人刘某某偿还了部分借款50000元;刘某某当庭否认郭某某于2018年12月1日向其偿还过钱。
原审判决后
原审主办法官依申请,调取了2018年12月1日郭某某在农行取款并将所取得的款交付给刘某某的视频。
再审庭审中
再审庭审中,刘某某承认于2018年12月1日收取了再审申请人郭某某50000元,不过主张该款系郭某某偿还的另外一笔借款。但刘某某并未提供证据佐证。
2019年12月
本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确认2018年12月1日申请人郭某某向被申请人刘某某偿还了50000元,并因此撤销了本院(2019)赣072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
虚假陈述
处罚决定
综上,被罚款人刘某某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妨害了正常的民事审理活动,应当予以惩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刘某某罚款10000元,限于2020年9月15日前交纳。
所有诉讼参与人
在接受法庭调查时
应当按照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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