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仪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曹纯林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一审判决。
被告人曹纯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赵志刚、刘盖等其余1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 庭审视频 ▼
案情回顾:
2015年以来,被告人曹纯林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约定4分至1.5角不等的月利息,经常性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先后向24人借贷共计约人民币1300万元,并先后招募被告人赵志刚、余存林、陈小朋、吴士洋、王明勇、刘盖、邵乃朋、孙灯山、郭子耀、王治、孙吉鹏等20余名社会闲散和刑满释放人员,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经营,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曹纯林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赵志刚、余存林、陈小朋、吴士洋先后具体带队指挥,被告人王明勇、刘盖、邵乃朋、孙灯山、郭子耀、王治、孙吉鹏等人为成员的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为维护组织运作,扩大势力和影响,有效组织实施违法犯罪,2015年8月,被告人曹纯林注册成立扬州市纯刚酒业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人员先后安排在该公司工作并领取报酬。组织成员通过自愿加入、互相介绍、雇佣招揽等方式加入该犯罪集团。被告人曹纯林利用不断招揽的组织成员,扩大其在本地非法放贷的影响力,获取非法利益,并用于维护该犯罪集团的开销。
▼ 庭审照片 ▼
以被告人曹纯林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本市及周边乡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有组织的采用纠缠、滋扰、威胁等恐吓方式以及暴力殴打等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无故殴打、非法拘禁他人,致使多名群众受到欺压残害,多名群众摄于该犯罪集团影响力,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部分被害人被迫离开仪征,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宣判照片 ▼
该案人数多、案情复杂,为确保高质量办理案件,精准有力地打击犯罪,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在侦查阶段安排资深检察官与侦查机关召开案件研讨会,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依法收集、固定证据。
审查逮捕期间,针对移送的犯罪事实,依法监督立案4人;提起公诉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围绕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检察意见,得到审委会采纳。
另外,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发现曹纯林涉嫌组织集团成员强拿硬要房产1套、勒索他人65万元等2起犯罪事实,据此认定曹纯林系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适用寻衅滋事罪第二款规定,建议法院并处罚金。
来源:仪征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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