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河南省南乐县城关镇南关村村民唐红权在接到南乐县城关镇政府下达的限期自行拆除自己房屋的通知后,依法到法院起诉镇政府行政违法。但令人惊愕的是,在法院立案次日,尚未审理,唐红权的房子就被“强拆”了。针对这一情况,南乐县城关镇镇长王晓华在回复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唐红权已以城关镇政府为被告,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唐红权反映事项,由南乐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看到南乐县城关镇镇长王晓华的回应,青锋不禁要问,现在要等待南乐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决,那当初“强拆”,在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并被法院立案之时,是否想到过要让法院依法裁决?
红星新闻的报道显示,唐红权房子并非是被“强拆”这么简单。在被“强拆”之前,唐红权还在依法维护自己被供电公司断电的权益,并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据报道,南乐县城关镇南关村村民唐红权所在村原宅基地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789户村民中已有763户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唐红权尚未同意拆迁安置。可在炎炎夏日,唐红权家即遭断电。对此,唐红权认为,自己长期居住、生活在南关村,一直由供电公司提供供电服务,按时足额缴纳电费,供电公司断电涉嫌违法,遂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供电公司恢复通电。
这应该说是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理性行为,应当予以支持。
不过,唐红权要求恢复供电公司恢复供电的诉讼也一波三折。先是一审法院以唐红权虽以要求被告立即供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其实质仍是因为征地拆迁补偿引发的纠纷,“该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已开始两年多并完成绝大部分工作量,被告的供电设施因拆迁及安置房建设工程而拆除,故原告在被征收拆迁范围内无法接受供电服务,是由于其怠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造成的”,和原告要求被告重新架设线路为其供电,明显加重被告合同义务、显失公平,况且被告重新为原告架设供电线路而待原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再行拆除,也是一种资源浪费等为由,一审驳回了唐红权要求县供电公司立即提供供电服务的诉求。
从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看,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从合同法等其他方面看,供电公司无故断了合同另一方的电,并无道理,甚至可以说涉嫌违法。
唐红权以“在他没有拖欠电费的情况下,南乐县供电公司无权单方拒绝向居住家庭提供供电服务。而且,南乐县政府已经通知南乐县供电公司为唐红权恢复供电,但供电公司拒不履行南乐县政府的行政通知”等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依法应予改判。在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要求南乐县供电公司30天内向唐红权恢复供电服务。
青锋认为,二审法院依法准确。据法院判决显示,二审法院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然而,在法律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等之下,据报道,唐红权在南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限时自行拆除自家房屋的通知,并依法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获得立案的第二天,其“延续五、六代人的家被强拆了”。
最高法曾明确表示,无法院准许,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强拆。那么,南乐县城关镇对唐红权家的“强拆”行为,有无获得法院准许强制执行?如果没有获得准许,“强拆”造成的后果,该由谁来承担,该依法向谁追责?
村民家未拆迁遭断电,二审胜诉后家被强拆:违法行政该追谁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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