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晨一大早,驱车近三百里地去宁津县法院开庭。
这个案子本来是一个很简单的交通事故,我看了一下原告的起诉状副本。诉状中的三个被告分别是司机兼实际车主、车辆挂靠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
法院给保险公司送达的诉状中,载明着司机兼实际车主住所地是宁津县城某小区。我当时认为既然有一个被告住所地在宁津县,该法院当然有管辖权,今天去应诉开庭当然也没问题。
但是,在到达法院后,经和实际车主沟通,该车主根本不是宁津县人,在宁津县也没有任何住所,和宁津县没任何关系。
这是怎么回事?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地在齐河县,司机兼车主在茌平县,挂靠公司也在茌平县,保险公司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住所地是河南范县,怎么这个案子却由宁津县法院受理了。这肯定有问题。
于是开庭之前同法官沟通,法官也表示不理解,他表示你们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于是提交书面管辖权异议申请,法官口头答应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处理。
有意思的是,原告的代理人,不知是什么身份,间接知道是宁津本地人。如何在宁津立上的案,不去想了,法官准许给移送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