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有强制拆除权。街道办按照县级政府的要求,有权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仍未将违法建筑拆除,街道办遂将当事人违法自建房屋拆除,程序合法。

裁判文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822号

律师说法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认为,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必须要由法律授权享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实施;实施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被处罚人不自行拆除的,在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我国现行有效的行政强制法并未授权街道办可以直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即街道办直接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系违法行为,要依法对被强拆人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