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发布,修改原安全监管总局88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一共涉及19条修改,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实用性负责。

第六条应急预案评审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少于3人,采取会议形式,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应急预案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等参加,必要时可聘请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形成论证结论。

第八条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原则和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9009-2015)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9011-2019)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依据《安全生产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最新版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化工/危化品企业

制药企业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6639-20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