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5日,一名21岁男子因微信被封号影响做生意,多次申诉无果后从腾讯用户接待中心坠亡。
据腾讯官方声明:经查证,坠楼者的社交账号于8月12日由于被人举报色情骚扰,平台根据用户举报证据和网络平台管理规范,予以72小时短期封号,于8月15日到期后用户即可自助解封,该信息在登录页面已有明确提示。
而据死者家属称其出生于1998年,生前在深圳开店,做粮油食品的小生意,因为大部分长期客户都需要通过微信转账,微信不能使用给他带来麻烦。
其前的5月13日,腾讯发布2020年第一季度财报,称微信月活用户破12亿。也就是说目前的中国几乎人手一微信,足见微信与我们民众生活的密切相关度,除了生活,其实微信还是我们许多人的工作工具。
由于被人举报色情骚扰,就予以72小时短期封号,这无疑是对微信使用者一定时期内限制了其使用微信的权利,类似于“责令停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应当讲,这就是一种处罚行为,尽管腾讯不是行政机关,但其是具有垄断地位的生产经营者,这甚至比国家机关的权力还大。就是我写这篇文章也战战兢兢,就怕人家给封号啊。
色情信息骚扰,当然要处理,但问题在于这样的举报是不是真实存在?要知道人民群众中也有坏人啊。
这些年,我们注意到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大量出现的同时,诬告问题也时有发生。应当看到,诬告行为一则破坏政治生态,助长不良政治文化,不仅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还使部分干部在干事创业上畏首畏尾;二则严重扰乱反腐败工作,每个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都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工作程序,诬告信件掺杂大量虚假信息,即使经过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后发现失实,也使得有关部门将有限的精力分散在大量无意义的劳动上,同时也不利于相关准确分析研判地区政治生态和反腐败工作形势。
于是,我们不禁要质疑,因为被举报而跳楼,是不是因为诬告?
其实,这本身有解决办法的。
《尚书.吕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也就是说,诉讼双方都到场了,法官们共听狱讼中相关口供;经考察核实,就按五刑定罪。如果囚犯经过覆审不合所考察的结果,属于情状不定,不再处以五刑,而应定从五罚,让罪犯出罚金赎罪。如果定了五罚而罪犯依然不服,要再加审核,如果发现处罚与过失不相应,就改按五种过失处理,可赦免他的罪。
因此,按照古罗马旧式诉讼程序,要求参加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到庭才能审理,不论原告或被告,都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行为。如果一造未能按时出庭,即停止审理,而没有一造辩论或缺席判决的规定。
这也就是我们现在熟悉的开庭两造到场制度。
另外,对人家的微信予以“停止使用”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
根据正当程序原则中的行政参与内容,行政行为对除相对人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实体影响的,则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到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当保障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
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14)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必须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把一个生意人的微信封号3天,确实会对当事人造成大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形下,是不是要听取当事的陈述、申辩,赋予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死者不可复生,我们当然不主张因为权利保护不到位就走极端。但如果这次事件能够让腾讯更尊重公民权利,谨慎行使处罚权,特别是在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为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或许是从这起恶性事件中要汲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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