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收留女流浪汉与其发生关系,被邻居报案,是否构成强奸罪?
【案例】
35岁的于某一直单身,一次于某去外地游玩,回家的路上看到了一名女流浪汉在路边乞讨,于某顿时发善心请女流浪汉吃了顿饭,于某了解到流浪汉彭某(女)患有精神类疾病,平时靠要饭为生十分可怜。于是于某打算收留彭某,把彭某带回了家,两人住在了一起。
患有精神病的彭某平时常一个人溜出门痴痴呆呆,邻居见了十分怀疑是于某从哪拐卖的人口,一时间,村里传开了于某和精神病发生关系的消息,不久还有人报了警。接到报警后,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将于某拘捕。并带彭某到司法法精神医学鉴定,结果发现彭某属于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即将其鉴定为无性自卫能力,同时也发现彭某对于某有亲人般的好感。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一、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我们知道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的人,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出于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法律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当然如果对方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需要妇女本人同意。
二、于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
强奸罪一个最重要的认定点是“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本案中,彭某已经经过鉴定为无性自卫能力,也就是说彭某肯定不知道性意义。从违法性层面来看,于某与患有精神疾病的彭某发生性关系,由于彭某没有性自主能力,因此,于某的行为具有客观不法性,侵犯了彭某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具有形式违法性。
另一方面,根据调查,于某在将彭某收留后,两人生活美满,于某对彭某照顾有加,二人共同生活期间,于某并没有存在对彭某打骂、强迫等虐待行为。即使两人没有办证,依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精神病患者,从法律上分析,无论是谁,与其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但如果是精神病人的丈夫正常地与患精神病的妻子发生性关系是有利于妻子利益的。因此本案没有处罚的必要,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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