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途中遇歹徒强暴,女子故意将其推入粪坑后淹死,法律怎么看?
【案例】
村民高某(女)骑自行车回家,在路过一片玉米地时,同村喝醉酒的魏某突然窜出一把抱住高某,魏某提出要与高某发生性关系,被高某拒绝,高某想要反抗,但有身高和体力优势的魏某一把掐住高某的脖子,使高某挣脱不了。
高某见跑不了,于是口头上答应与魏某发生关系,又称这个地方路面不平,需要找个地势平坦的地方,于是把魏某带到玉米地另外一处空旷处。高某让魏某先脱衣服,等魏某把上衣脱去一半正好把眼睛遮住时,高某突然冲上来一把将魏某推入旁边的粪坑。掉入粪坑的魏某很快挣扎着要爬上来,大喊着要弄死高某,惊魂未定的高某,见到魏某一只手已经搭在边沿正要爬上来,高某于是上前狠狠踩了一脚,等到魏某第二次往上爬,高某又踩一脚;第三次往上爬的时候,高某又踩一脚,这次魏某久久没有爬上来。高某匆忙赶回家,并报案,后来得知魏某在粪坑里窒息死亡。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和人物姓名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本案中,魏某以暴力相威胁,强行与高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当他开始抱住的高某的时候是其犯罪的着手,又因被高某推下粪坑而无奈结束自己的强奸行为,属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构成强奸未遂,但因为魏某已经死亡,所以不予追究魏某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高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针对魏某正在进行的强奸犯罪,高某可以采取特殊正当防卫,又称无限防卫,即使造成魏某死亡的,依然不负刑事责任。
有人说,如果高某第一次将魏某踩下粪坑是正当防卫,但三次将魏某踩下粪坑,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有故意杀人的嫌疑。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高某已经把魏某推入粪坑,但不法侵害并没有被终止。因为魏某在掉入粪坑后,仍然声称要爬上来杀死高某,如果任由其爬上来,魏某就能继续实行加害行为,不法侵害仍在继续中。所以,高某多次将魏某踩下粪坑,目的还是为了阻止不法侵害的继续,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最终法院判该女子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在法律案例中,我们不能做事后诸葛亮,对正当防卫要求过于苛刻,更不能用所谓的上帝视角去评判当事人采取的措施。在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受害者如果不能制止犯罪,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就会受到严重威胁。因此要积极勇敢地同这种严重暴力犯罪作斗争,绝对不能委曲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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