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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7月间,在上海的法租界发生了一起掳人勒赎事件。由于被绑架的“肉票”是法租界一位数一数二的头面人物,因此轰动一时。被绑架的肉票,就是当时的中法银公司经理魏廷荣。

魏廷荣在租界,也算是一个人物,他除了经营商业、地产,兼及古董文物的搜集外,还担任法租界义勇队总司令,与驻沪法国领事及其所属各机构的上层人物都相处融洽,显然是一个各方面都“兜得转”的人。

1929年7月24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魏廷荣携同三个幼年子女,从中法银公司出来,乘自家汽车向西行使。当汽车路过匪徒预先设伏的地方时,有四名手执手枪的匪徒拦车跃上,迫使原来的司机离去,并把车上的小孩强拖下去两个,改由他们自己驾驶折向南行。车过民国路,留在车上的另一孩子也被逐下车,被绑架去的只有魏廷荣本人。

魏廷荣的家属得报后,立即向法租界大自鸣钟捕房请求侦缉营救。在侦缉中,魏家先后接到好几封匿名信,有属于要求接洽赎票的,有通知肉票安全待赎等消息的,都交存捕房作为侦缉用的线索。其中有一封信是在魏廷荣被绑的一个月后,由邮局寄到贝勒路天祥花园魏宅的,具名是“大侦探密告”,内容说:“廷荣被绑去至今无信,侦探捉强盗只捉外人,所以自己人做绑匪,侦探天大本领也捉不住。何况这个人是拜山人作老头子,而又是商团教操官,是自己人,只是手里没有钱,所以他就横了良心做绑匪,绑自己连襟。”

魏家看了这封信,疑信参半,对于信里暗指的是什么人虽然很清楚,但是还没有其他的确证,更因为怀疑的这个人是近亲,总不能毫无顾忌。因此,法捕房也顺从家属的意见,不便轻举妄动。

另外还有一封信,是劫匪写来的,要魏廷荣的家属到杭州接洽赎票。

魏廷荣的原配夫人,如约去杭,在指定的城站旅馆同匪方代表见面,由他们交出魏被绑去时带在身边的一只怀表,及他本人用铅笔写的字条,作为取信于家属的凭证。

此次接洽,不过是匪徒试谈赎金的开端,匪方只是要求魏妻付出所谓的接洽费1000元,而并没有说出勒赎的定金额,据称要等他们内部决定后再约期商谈。

9月15日,上海公共租界捕房得报,在康脑脱路304号有一匪窟,因色情关系内讧,发生妒杀命案。探捕赶到后,捉获一个人,供称他对魏廷荣被绑案也知情,并且说出了肉票藏在浦东南汇县属的六灶地方,这康脑脱路的租屋是他们伙伴碰头会晤的一个联络站。

法捕房得到这个消息,立即在当晚派西捕头鲍尔弟带了华探金九林等一伙人,渡过黄浦江,驰救肉票。不料该处匪窟已知康脑脱路出了事,各匪相率逃散,只留下一人看守着肉票。

魏廷荣为人很是机警,趁机就对对看守者游说,许以重酬,居然得到了留守匪徒的同意,商定二人一齐逃走,所以没等到鲍尔弟等抵达六灶,魏已先行逃脱。

魏廷荣逃脱后,先是和那名逃匪一起跑到了浦西,在徐家汇天主堂借了一笔钱,再由逃匪领路直赴苏州渡江,在苏北避过一个时期,才安全地绕道转回上海。

上海的缉捕事宜,也已由法捕房按所得线索分头进行,先后查获有关人犯朱竟成、陈仲衡、唐士良三名,并供出共犯徐忠发(又名赵子和)、邹惧恩、吕若望、樊仁根等多人,都在逃未获。

1929年10月4日,法租界捕房把已经査获的朱、陈、唐三犯解往会审公廨受审,由当时的廨员聂榕卿与法国驻沪领事杜格出席审讯,被害人委托法籍律师巴和到案,陈明事实,并提出附带的赔偿要求。经审讯后,当即宣布判词,朱、陈、唐三犯各押西牢5年,期满驱逐出境送内地官厅按律究办,另赔偿被害人纹银1两,着三被告共同负担。

案件的第一个阶段就这样告一段落。在这个阶段里,除了魏家接到的那封匿名信以外,没有在其他方面发现与匿名信里所指的那位“连襟”有什么关联。

1931年6月,距离那起绑架案,时间又过了一年又八个月之久。有一天,公共租界为了处理另一起吓诈案件,抓获了一个叫蔡维才的人,他供出曾参与过绑架魏廷荣的罪行。

法捕房闻讯,于6月6日要求公共租界法院把蔡维才移提过来重行侦讯。蔡除供认自己参加绑魏的经过事实外,还说:“魏案的教唆者是徐忠清、吕若望、樊仁根及一刘姓等人,从实讲,真正教唆者是赵慰先。本年4月间,我方知赵慰先是魏的亲戚,是徐忠清告知我的,他说赵是魏的连襟。”由此魏廷荣的连襟赵慰先浮出水面。

法捕房根据蔡维才的供述,请求会审公廨对赵慰先、吕若望等人发出缉捕文票。6月24日,在杭州将吕若望抓捕,移沪后于7月2日审讯。

吕若望供述,在逃的邹惧恩曾告知过他,赵慰先是魏廷荣的亲戚,赵慰先想要绑架魏廷荣,由邹惧恩托徐忠清帮忙邀人进行的。有一天晚上,吕、邹及已判5年的陈仲衡在永安公司屋顶花园和赵慰先见过面。后来听说魏廷荣逃出,吕若望就逃往杭州,在国术游艺会当招待。而恰巧招待主任,就是赵慰先。所以又和赵见面了。

8月7日,吕若望、蔡维才被解到法院开审。吕若望在庭供述与在捕房所具供单一样,蔡维才却翻了口供,说在捕房的口供被外国翻译译错了。同时,由魏廷荣委托为代理人的徐延年律师也当庭请求对被指为主谋犯的赵慰先,拘案严办。

赵慰先,原籍湖南,留学过法国,毕业于圣西尔陆军大学的骑兵科。回国后与宁波富商朱葆三的幼女,就是被人称为“朱九小姐”的结了婚。魏廷的原配是朱葆三的长女,所以魏、赵两人确是连襟兄弟。

赵慰先回国后,郁郁不得意,由魏廷荣推荐到上海法租界义勇队当教官。按常理说,这两位连襟应该是关系非常密切的,但是不知为什么,在经过一个时期以后,他们竟然闹翻,达到彼此极不相容的地步。

法捕房其实早在吕若望被捕以前,就向会审公廨请得捕赵慰先的拘票。但是赵慰先在1931年以前已离开上海,就任财政部税警独立第六营营长,驻在苏州。如果得不到魏廷荣的密切合作,要把他的这位亲戚一举擒获,大概也不容易。8月7日魏廷荣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请求把赵拘案严惩,这事就好办了。

法捕房让魏廷向法院荣申请补办可以由捕房到内地捕人的手续外,还要魏廷荣派了他的长子魏元生,随同捕房的几名探目,携带公文到苏州。

8月21日,到达苏州后,请求吴县公安局侦缉队协助,在赵慰先乘坐自用包车驶过三多桥附近的地方,由魏元生拦车指认,把他逮捕了。当天在公安局寄押一夜,第二天押来上海,于同月24日解到法庭案处理。就在这一天,在捕房里,又由捕头鲍尔弟及译员王均,把吕若望及已判刑的陈仲衡提出与赵慰先对质。

鲍尔弟先让吕若望和赵慰先对质,吕供认此人就是赵慰先,就是1929年在永安公司屋顶花园由邹惧恩介绍认识的。又供那一天是和陈仲衡同去的,赵慰先曾向他们说过因魏廷荣为富不仁,所以要将他绑架。

紧接着又让陈仲衡和

赵慰先对质,陈供认此人就是赵慰先,曾于1929年同吕若望一起在永安公司屋顶见过,当时还有邹惧恩在场,也听到赵慰先谈过魏廷荣为富不仁,所以要将他绑架。

赵慰先坚不承认和这两个人相识。对质的情况报告了法院以后,于8月28日、11月24日两次开庭,提讯陈、吕,口供都不变。

赵慰先面对这些指证的供词,要说真不容易辩脱罪嫌。但是其中还有一个同陈仲衡一起,判过刑的朱竟成。他不论是在捕房里还是在法庭上,都没有说过赵慰先参与其事。相反,在他被提质证时,还一口咬定,魏廷荣指使一八号巡捕和魏廷荣自己,先后到过看押所多次,唆使他要扳出赵慰先来,都被他拒绝。

虽然魏廷荣和主持追诉的法捕房,都始终驳斥朱的这种供述是荒谬的反诬,但由于朱竟成的供述,使此案重又转入迷糊不清、难以骤断的状态。

法捕房把赵慰先同从公共租界提过来的蔡维才、杭州逮捕来的吕若望并作一案,请求法院进行审判。赵慰先通过他所选任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财政部税警总团的公文,称不论赵是否犯了罪,因为他有现任军官的身份,都不应受通常法院的审判。代表捕房的律师反对这种说法,认为税警既非正规军队,赵慰先就没有军官身份,并且进一步主张即使他是军官,但在法租界内发生的一切罪犯不论他是什么人,应无例外地由设在租界的法院审判才符合租界的利益。

主持审讯的法官熊汇苹,对双方的争议,不能解决。他认为问题重大,应该向上级汇报,等待解释,审讯因此而停顿。

这下子有意思了,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再是赵慰先究竟有没有罪,而变成了主要是赵慰先身任的税警中校营长,这个职位是什么性质?

法院层转南京司法院,得到了解释,大概意思称:财政部所属税警队,除了组织训练与陆军相同,并兼在驻防区域负陆军警备之责者,其官长士兵视同陆海空军人外,其他系警察之一种,虽其官长警士曾隶军籍,但在既经改称税警之后,如有犯罪行为,应即依税警的职务身份归普通法院管辖。

令文的词句是抽象的而又曲折,但是抓住它的要点具体地说来,就是:如果税警已经在组织训练上具备了陆军相同的条件,并且在驻防区域负有陆军警备责任,其官长士兵应该视同军人样看待。

津浦路警备司令部电致法院,证明赵慰先所隶属的税警,原系驻防蚌埠,受该司令部节制;又据淞沪警备司令部函达法院,证明该税警已调在淞沪一带担任后方警备。

赵慰先本人除坚持税警的组织训练都与陆军一样以外,还通过辩护人指出陆海空军总司令部1930年致司法院的咨文,内有“财政部之特务团组织训练与陆军同”一语,作为他具有军官身份的有力根据,要求法院对他的被控宣布不受理。

法租界当局,对这种说法仍然抱反对态度,并由它的顾问律师提出驻南京的法国领事赖歌德、驻沪领事甘格兰代表法国驻华公使于1931年7月28日致外交部照会,内有“对于上海法租界内适用之一切法律规章或一切裁判与法租界行政章程或租界习惯有相背时,或害及租界秩序及安全时,法国政府保留其反对权”的记载,作为坚持赵慰先必须在法租界设置的法院受审的法律根据。

经过很长时期的争议、请示和激烈辩论,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终于在1931年11月28日宣告判决,对吕、蔡两犯以共同掳人勒赎的罪名分别处无期徒刑及20年有期徒刑,赵慰先被诉部分不受理,理由是认为赵在被捕时确已具有应当视同军人的身份,被移交军法审判。

1933年5月30日,赵慰先被宣布移送淞沪警备司令部,由军法审判。但是谁也没想到的是,就在这时候,代表法捕房出席的律师突然声称:捕房之前对赵慰先的控诉部分,现在要求撤回。

这是一个奇峰突起的变化,但是法院认为这个要求于法不合,不予准行。结果只准赵慰先的辩护人的请求,在赵已起解后的第二天,把法捕房要求撤回控诉的这一行动,以及法院对此作成的一份记录,备文补送警备司令部,作为有利于赵慰先的参考文件之一。

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突如其来的变化呢?原来从在赵慰先被抓获的这一年六个月中,赵慰先的家属以及亲友对魏家确实做了不少的疏通工作,要求魏廷荣念在亲戚情谊,对赵慰先释嫌营救。最让魏廷荣不能不回心转意的,是赵的胞弟赵班斧(曾任上海市社会局长)于1931年冬天断指写给魏廷荣,替兄剖白求援的那一封血书。另外还有赵氏弟兄的母舅朱竹坪,也于1933年1月23日从苏州写信给赵慰先、魏廷荣双方都有亲戚关系的王正熙,请他向魏氏夫妇替赵求情。

魏廷荣在许多亲友的劝解之下,终于不再坚持追究赵慰先的责任,好在他对法租界当局及所属捕房也确实兜得转,于是由赵班斧和魏廷荣两人邀同见证人到捕房分别出具书面声明,说明魏廷荣对赵慰先被捕以后的辩解认为真实可信,请捕房准予撤回对赵的控告。

法租界警务处接受双方的要求,就赶在赵慰先要起解前,派顾问律师根据捕房写就的报告出庭声明对赵撤回起诉。

有了魏廷荣的态度,事情就有了转机,赵慰先很顺利地通过了军法会审。1933年6月15日,淞沪警备司令戴戟、军法处长王贻谔、军法官于世云共同署名,判决宣布赵慰先无罪,理由是“原起诉机关已经撤回公诉”",被告犯罪嫌疑亦属不足”。案件的第二个阶段到此结束。

赵慰先获释后,心有不甘,不顾其弟赵班斧在法捕房所具的书面声明中提出的“保证慰先决不对于魏君有所误会”的诺言。他一经恢复自由,立即以冠有军官头衔的名义,在上海各报纸上用大字标题,登载了引人注目的启事,说他过去横遭被逮捕禁,是由于魏廷荣唆使已判刑的罪犯诬扳慰先及上海名人某公(指的是杜月笙)所致,表示即将“追究诬罔之源,计核损失之数”。随后又以“无故被诬,身陷囹圄二年,情难甘服”的由头,向警备司令部军法处反诉魏廷荣教唆诬告,请治以应得之罪。至此,案件的第三个阶段开始。

魏廷荣不是军人,当然不会投向军事法庭受审,这个道理很明显。但是军法处却按照赵慰先的要求,连续两次签发传票,并直接派出便衣士兵进入法租界魏廷荣的寓所执行传唤任务。没想到魏廷荣的寓所,由法捕房派去的人担任警卫,特别是在魏廷荣遭遇绑架以后,警卫更加严密。

军法处第一次传唤的时候,没有出什么事。第二次再来的时候,就被在寓所附近巡逻的探捕拦路盘査,连人带票都一起扭进了捕房。

魏廷荣闻讯之后,不禁大吃一惊,他害怕事态扩大,随即赶到捕房商请对奉命而来的便衣士兵不可有不合理的举措。结果,由捕房备文指出便衣士兵不通过捕房的协助,进入租界执行任务,是违背双方约定的行为,就把被扣士兵移交公安局发落。

魏廷荣觉得自己如此处理,在魏廷看来,已经算是“识大体”了,但是军法处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魏廷荣屡次抗传,并且扣留了送达文件的传达兵,就给他扣上了一顶“托庇租界妨碍公务”的帽子,由警备司令部下令通缉。

魏廷荣知道非常恼火,抗议说,我非现役军人,也没有触犯陆海空军刑法上的罪名,对司令部传达兵妥为处理,只能说有功无过。魏廷荣还认为自己不应受军事法庭审判,与赵慰先被视为军人不受普通法院审判,是一样的法理,所以不去投案。

这样,就又形成了一个不容易打开的僵局。相持日久,赵慰先看到他想利用军法处反诉魏廷荣难以奏效,不得不改弦易辙,请求警备司令部把他提出的反诉移送到设在法租界的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核办。同时,他又向这个法院提交了自诉状,控告魏廷和他的儿子魏元生分别犯了诬告、僭行公务员职权、妨害秩序及人身自由等多款罪名,请求从严惩处。

法院对警备司令部移去的所谓反诉没有置理,因为它根本不合法律规定。但是法院对赵慰先直接提出的自诉案件,却不能拒不受理,正准备进行审讯的时候,却又发生了一个重大争议。

这个事情是这样的,法捕房以法租界当局的名义,突然在自诉案件的原、被告到案候审的那一天,派出顾问律师到法庭上要求参加诉讼。并且严词谴责赵慰先对法租界检举他有绑架勒赎嫌疑的整个事实过程颇有歪曲,不符真相,因此认为如果法院受理这一自诉,就侵害了法租界当局关于检察职权的利益,必须坚决反对。这个大题目摆出来,竟使主持审讯工作的李昌年推事感到为难,不得不向上级请示解释,审讯工作因而停顿。

法租界这样做,就是为了给魏廷荣站台子,撑腰打气,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可能会是使舆论对魏廷荣不利,魏廷荣难免会落得个“依仗洋人势力”的坏名声。

赵慰先看到魏廷荣如此的强势,就借口因公离开上海,委托代理律师请求展缓审期,接着又有双方的一些亲友,包括以前对魏廷荣保证过赵慰先决不再图报复的朱竹坪在内,向魏廷荣大谈劝和息讼,从而一再要求改期就审。

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可能已经从过去的经验中掌握了两人反复无常的性格,也可能是已经看透了双方各有背景,认为对这个自诉案件,要认真地进行审判,或许会给法院再带来某些意外的麻烦,倒不如顺水推舟,让他们拖下去,因此也就采取了不催不理,有求必应,无止境的延期审理的办法,听其自生自灭。直到1937年抗战开始,这个案件也没有正式开审。最后也就不了了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