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18日发布案件信息, 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书!

1、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2020年4月3日6时50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P*****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沈丘县城华佗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惠众汽车维修中心门口超车时,撞住同方向王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致其颅脑损伤,并于2020年4月21日在沈丘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沈丘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7年出生,汉族,初中,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皖KP8832重型自卸货车,沿沈丘县洪山镇至界首市小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洪山镇孟殿桥村西路段时,碰撞前方左转弯冯某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冯某某受伤,后经沈丘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图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