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找情人借款三万无力偿还,情人将其前夫告上法院,你怎么看?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借了款,而这笔款往往就成为了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而夫妻之间闹离婚往往是因为举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是看所负债务的原因和用途,而不应只看是以一方还是双方名义负债、对方是否知情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其实,一般情况下在离婚的时候,一方恶意举债的只要另外一方不要签字也不要进行认同,那么一般这些债务并不会涉及到自身。
有人问:前妻为孩子交学费找情人借钱,前夫却被告上了法院,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例。
2010年,李某好刘某相识,很快两人便确定了关系,不久后便登记了结婚。婚后,二人生活得很和睦,还生了两个儿子。
但是,美好的日子总是短暂的,2015年,两人便开始了分居生活,这天,李某突然发现刘某和王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李某没忍住便对王某进行了殴打。
后来,两人便也不想在一起了,之后,经过法院判决李某和刘某离婚了,孩子判给了刘某,由李某每月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李某也应了判决每月都给孩子付费相应的抚养费。
2017年,刘某便说要给孩子交学费,便先后两次向王某借款共计30000元。刘某还写了借条,说是给孩子交学费用的。
过了很久,王某见刘某没有还钱的想法,便去催要,但是经过多次催要,刘某一直说没有钱还,就这样拒不偿还。王某急了,便诉讼到了法院,要求刘某和李某一起偿还钱和利息。
李某知道后,便气愤了,说王某支付给刘某的钱以及支付钱的理由自己均不知情。两个孩子上学的费用均由自己已经支付过了,无需向他人举债。而
况且自己在和刘某离婚时,也向法院陈述了均无债权,而且之前刘某还和王某在一起过。所以,王某现在没有理由要求自己偿还其借款。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一次性返还王某的钱。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和刘某自2015年起便开始处于分居状态了,而在分居期间李某并非不履行抚养教育子女义务,断断续续地给刘某转账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孩子教育费用等。
且在本案中,李某也发现了王某和刘某是一种不正当关系,而且刘某并非真的没有钱给孩子付学费,所以说,这种行为串通恶意举债以损害李某利益的盖然性较高。
也就是说,涉案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涉案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刘某个人负责返还,李某不承担偿还义务。现在,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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