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之后逃匿或者死亡的,对于因犯罪产生的违法所得怎么办?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了规定。

适用罪名:贪污贿赂犯罪(1、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2、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其他重大犯罪(1、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2、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

财产范围:违法所得(1、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2、由违法所得转变、转化的其他财产;3、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财产转化、转变、混合的财产中违法所得部分产生的收益)、其他涉案财产(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证据认定规则: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没有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虽然主张权利但提供的相关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的,应当视为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申请书要求: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 案由及案件来源;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

5、 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6、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7、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8、有无利害关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9、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管辖: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参加诉讼

审判组织要求:合议庭(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

公告期:法院在受理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之后要求15日内依法公告,期6个月(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媒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发布,同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发布,必要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申请没收的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发布)

公告内容:1、 案由、案件来源以及属于本院管辖;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

5、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6、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7、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8、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以及未按照该期限、方式申请参加诉讼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9、 其他应当公告的情况。

参与诉讼的主体:检察院(申请人)、法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真实、合法。三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

十一

文书形式:裁定(对裁定不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可以5日内上诉,检察院可以5日内抗诉)

十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包括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处理:审理期间到案的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结案后裁定已生效到案并且对裁定有异议的,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十三

没收错误的救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没收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