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乡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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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刘某某、杨某甲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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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9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乡**村**路**号,住延津县**乡**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9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区**镇**村**号,住鹤壁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6日已公告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杨某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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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微信、陌陌等网络软件,冒充女性角色骗取他人信任后,虚构异性交友、见面约会等虚假事实,采取色诱招嫖交诚意金等手段,实施诈骗576次,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69764.97元。

网络配图

1、2017年3月6日22时20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x****人民币66.66元。

2、2017年3月8日16时16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x****人民币18.88元。

3、2017年4月23日23时4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xj****人民币100元。

4、2017年6月6日14时37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x****人民币30元。

5、2017年6月7日16时0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i****人民币150元。

6、2017年6月13日11时49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xj****人民币348元。

7、2017年6月19日12时27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fe****人民币30元。

8、2017年6月19日12时55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bi****人民币50元。

9、2017年7月8日19时1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dx****人民币38元。

10、2017年7月23日19时46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1****人民币30元。

11、2017年8月3日17时51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a3****人民币100元。

12、2017年8月3日21时16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a3****人民币100元。

13、2017年8月5日21时11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jo****人民币31元。

14、2017年8月14日0时57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i****人民币50元。

15、2017年8月15日23时3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i****人民币60元。

16、2017年8月18日20时29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zj****人民币1.88元。

17、2017年8月20日1时2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i****人民币300元。

18、2017年8月21日22时35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b****人民币40元。

19、2017年8月29日15时55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cl****人民币150元。

20、2017年9月3日22时46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zh****人民币50元。

21、2017年9月4日22时51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xu****人民币52元。

22、2017年9月7日23时32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fu****人民币66元。

23、2017年9月10日19时2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x****人民币36.66元。

24、2017年9月10日19时2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x****人民币36.66元。

25、2017年9月10日20时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x****人民币30元。

26、2017年9月12日19时57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Ma****人民币39.99元。

27、2017年9月12日22时1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xi****人民币45元。

28、2017年9月14日18时57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Yu****人民币30元。

29、2017年9月17日22时40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he****人民币100元。

30、2017年9月20日9时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ji****人民币66.66元。

31、2017年9月20日23时4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si****人民币40元。

32、2017年10月29日18时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e****人民币60元。

33、2017年10月29日18时1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ti****人民币40元。

34、2017年11月3日23时30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x****人民币100元。

35、2017年11月3日23时32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x****人民币20元。

36、2017年11月4日17时4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YE****人民币50元。

37、2017年11月4日18时1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sy****人民币52元。

38、2017年11月4日20时5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d1****人民币60元。

39、2017年11月5日23时10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hx****人民币50元。

40、2017年11月6日15时4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sy****人民币188.8元。

41、2017年11月6日15时49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sy****人民币52元。

42、2017年11月6日19时59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YE****人民币50元。

43、2017年11月8日14时2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sy****人民币800元。

44、2017年11月9日21时56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ma****人民币40元。

45、2017年11月10日17时47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QQ****人民币50元。

46、2017年11月11日22时41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a7****人民币50元。

47、2017年11月12日17时1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ai****人民币50元。

48、2017年11月13日17时46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sy****人民币188.8元。

49、2017年11月14日23时4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ai****人民币52元。

50、2017年11月15日0时2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a7****人民币88.8元。

51、2017年11月15日23时9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ai****人民币300元。

52、2017年11月19日21时5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yz****人民币88.88元。

53、2017年11月20日15时4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y****人民币88.88元。

54、2017年11月20日17时59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ha****人民币100元。

55、2017年11月21日15时32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ji****人民币50元。

56、2017年11月22日18时5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Nu****人民币60元。

57、2017年11月22日20时29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i****人民币50元。

58、2017年11月22日20时42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yt****人民币100元。

59、2017年11月22日21时9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yt****人民币60元。

60、2017年11月23日20时35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S****人民币88.88元。

61、2017年11月23日21时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e****人民币88.88元。

62、2017年11月24日20时42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i****人民币66元。

63、2017年11月25日0时1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dy****人民币52元。

64、2017年12月5日22时3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ch****人民币20元。

65、2017年12月5日22时3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A****人民币200元。

66、2017年12月5日22时55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jg****人民币8元。

67、2018年1月7日17时2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zhenghevictor人民币80元。

68、2018年1月7日17时5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x****人民币100元。

69、2018年1月8日15时46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rz****人民币50元。

70、2018年1月8日19时55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i****人民币47元。

71、2018年1月21日15时5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xj****人民币120元。

72、2018年1月22日22时45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xj****人民币200元。

73、2018年1月22日22时49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xj****人民币52元。

74、2018年3月6日21时32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qi****人民币50元。

75、2018年3月6日21时3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qi****人民币43元。

76、2018年3月6日22时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z8****人民币40元。

77、2018年3月26日0时5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Q1****人民币88.88元。

78、2018年3月26日1时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n1****人民币88元。

79、2018年3月29日1时26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a****人民币40元。

80、2018年3月29日22时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1****人民币40元。

81、2018年3月29日22时5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Sh****人民币200元。

82、2018年3月29日23时2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Sh****人民币200元。

83、2018年3月29日23时1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Sh****人民币52元。

84、2018年4月9日17时50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he****人民币30元。

85、2018年4月9日18时1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dw****人民币88元。

86、2018年4月9日18时1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dw****人民币30元。

87、2018年4月9日18时2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he****人民币180元。

88、2018年5月6日13时43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i****人民币40元。

89、2018年5月6日13时47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i****人民币20元。

90、2018年5月6日15时0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li****人民币40元。

91、2018年5月7日19时12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du****人民币88元。

92、2018年5月7日22时2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du****人民币200元。

93、2018年5月9日19时21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ha****人民币88元。

94、2018年5月14日1时51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ja****人民币30元。

95、2018年5月14日1时54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ja****人民币42元。

96、2018年5月14日2时5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ja****人民币200元。

97、2018年5月15日9时57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we****人民币388元。

98、2018年5月16日14时18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Du****人民币100元。

99、2018年5月23日21时37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ha****人民币200元。

100、2018年5月25日1时22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微信号Ch****(昵称:静心)以虚假女性角色虚构见面约会事实,采取色诱招嫖等手段,骗取微信用户Ea****人民币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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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1物证:oppo牌R9s plus手机1部、苹果X手机1部;

2

2.书证:延津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3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杨某乙等陈述;

4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5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俊峰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