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我国推动了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全面建立起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在设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初,大家并没有考虑到重复参保的情况。因为,按照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前的设定,一个人的就业轨迹是要按照其组织关系流转的。相应的人员跨地区流动,要有劳动部门或者人事部门的调函或者调令,这样才会

认可相应职工的身份和工龄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就无需那么麻烦,如果不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一切以

养老保险实际缴费

为准。当然很多地区也需要正规的就业手续和档案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予以审核及就业的正规性。之前的时候,由于主要用人单位都是国有企业相应的关系还算正规。

1995年我国《劳动法》实施

,明确所有的企业都应当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劳动法》还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

等群体也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他们是自己承担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这种情况下由于灵活性越来越高,各种各样的情况就层出不穷。特别是有些人出现了

多地参保

的情况。

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统筹地区并不是全国统一管理,而是由

各个省级单位甚至各个地级市

逐步逐批次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去年才要求2020年底之前实现全国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由于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都是各地自行研发,系统数据库无法共享,因此过去的时候重复参保现象并不会被发现。各地独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缺点也非常大,就是限制了人才的自由流动。

2009年,国家出台了《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明确究竟可以在哪里办退休、养老保险关系究竟如何接续等一系列问题。后续人社部又出台了三个完善规范转移的通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制度。2019年,国家还建立了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平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可以通过国家平台申请转移了。

按照有关规定,

2009年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暂行办法出台

以前

如果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重复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可以不将2009年以前重复领取的养老金退回。但是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以后,还存在重复领取养老金的情况,会明确当事人选择一地作为养老金的领取地(当然人们会选择养老金较高的地区)。同时

2009年以后重复领取的养老金需要退回

如果个人不愿退回

社保机构会减发或者停发个人养老金逐渐扣回。如果当事人去世还没有扣回完毕的,会从个人应当享受到的丧葬费、抚恤金以及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中扣除。人社部每年都会对各地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的信息核对,发现可疑信息,组织全国各地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

所以,曾经有过那么几年,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存在着重复领取养老金的情况。但是现在很少存在了。一旦查处,多领的养老金都要返回的,如果金额较大,可能还会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自己简单想想,这种情况都是违法的行为,这种行为还是不要干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