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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辉县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三位带头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等数罪并罚。被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一起来看:

被告人葛某甲,男,1968年生,汉族,初中毕业,辉县市某村原党支部书记,住辉县市某村。2019年7月26日经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辉县市某村。2019年7月26日经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50年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辉县市某村。2019年7月26日经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2年以来,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霸占辉县市某乡镇及周边地区的砂石资源,纠集多名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杂人员在辉县市周边地区通过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故意挑起农村土地边界纠纷,廉价租赁、强占河道沙滩,进行采砂作业,从中牟取巨额经济利益。2001年至2018年间,王某甲等人先后开办数家砂石企业,并依托上述企业肆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被告人葛某甲和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辉县市某镇及周边地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四乡镇境内的砂石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网络配图

据统计,该组织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获取3000000余元非法经济利益。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该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大肆偷逃税款,经税务部门审计,2012年至2017年期间累计偷逃税款达9936877.21元。该组织还利用其获取的巨额经济利益,培植“保护伞”,寻求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王某甲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向辉县某局长行贿,金额共计430000元。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8年3月份,王某甲指使时任某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葛某甲组织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和某村村民葛某乙、葛某丙等人对辉县市某机制砂厂进行看管,不让机制砂厂挖砂取料正常生产,致使机制砂厂停产长达37天(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4月18日)。经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辉县市这家机制砂厂停产37天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252602元。

三、寻衅滋事罪

2009年12月份左右,某村村委会将某河河道内村民甲耕种数十年的土地分包给村民乙耕种。2010年春天的一天,村民乙在该土地上抛洒了鸡粪,村民甲将鸡粪铲到一边。村民乙得知后,由被告人葛某甲带领村民乙赶到现场对村民冯某某、郜某某等人进行殴打,村干部通知被告人王某乙后,王某乙、马某乙带领砂厂工人赶到现场和葛某甲等人一起追逐、驱赶村民甲直至村口。后村民甲因害怕就不敢再到该地块耕种,2016年左右葛某甲、张某丁将该500余亩土地占用堆放风景石至今。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葛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他人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葛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他人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半之间判处刑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为了辉县的社会安稳,这样的黑恶势力必须铲除!对此你怎么看?欢迎下方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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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默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