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方向性、框架性指导文件来了!供应链金融从此有了明确定义!

9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图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意见》从准确把握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稳步推进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持体系、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严格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约束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3条政策要求和措施。

配套细则成熟一个推出一个

接近监管人士表示,当前供应链、产业链的畅通循环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尤其是“双循环”发展新格局和“现代流通体系”与供应链金融的契合度很高。比如,“现代流通体系”不仅要求货物流通顺畅,也要求和货物流通相对应的资金流保持顺畅,否则很容易在经济循环中形成堵点。

“供应链金融可以通过产业链整体切入,利用核心企业的信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打通中小企业融资的堵点。”该人士称。

上述接近监管人士强调,此次《意见》具有多方面意义,其中包括支持构建供应链金融体系、稳定产业链和供应链、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以及提升金融服务的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后续将和相关部门出台一些配套操作细则,但操作细则会涉及到风险防范的问题,因此需要一定时间论证,后续会成熟一个推出一个。

明确供应链金融定义

此次《意见》首次明确了供应链金融的内涵。《意见》指出,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意见》强调,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为出发点和宗旨,顺应产业组织形态的变化,加快创新和规范发展,推动产业链修复重构和优化升级,加大对国家战略布局及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稳步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

在稳步推动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方面,《意见》包括了提升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探索提升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加大对核心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应收账款的标准化和透明度、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增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保障支持等方面。

具体在加大对核心企业的支持力度方面,《意见》称,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等工具,支持核心企业提高融资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水平,畅通和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条。支持核心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付上下游企业账款,发挥核心企业对产业链的资金支持作用。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贸易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及关键领域的核心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券管理部门可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响应融资需求。

另外,从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看,《意见》表示,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金融机构应提升国际产业链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境内外分支机构联动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开拓多元化市场、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等,支持出口企业与境外合作伙伴恢复商贸往来,通过提供买方信贷、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保单融资等方式支持出口企业接单履约,运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分担风险损失。

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意见》表示,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完善供应链票据平台功能和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

具体看,完善供应链票据平台功能。加强供应链票据平台的票据签发、流转、融资相关系统功能建设,加快推广与核心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科技公司的供应链平台互联互通,明确各类平台接入标准和流程规则,完善供应链信息与票据信息的匹配,探索建立交易真实性甄别和监测预警机制。

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加强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的数字化和要素标准化建设,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接口方式批量办理查询和登记,提高登记公示办理效率。

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

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也是供应链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意见》表示,加强核心企业信用风险防控。金融机构应根据核心企业及供应链整体状况,建立基于核心企业贷款、债券、应付账款等一揽子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加强对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的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对于由核心企业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遵守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监管要求。

《意见》强调,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供应链融资要严格交易真实性审核,警惕虚增、虚构应收账款、存货及重复抵押质押行为。对以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产品,承销商及资产管理人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及必要的风控程序,强化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另外,在金融科技应用方面,《意见》表示,防范金融科技应用风险。供应链金融各参与方应合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持续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信息系统等的安全保障、运行监控与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风险。

编辑:王朱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