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临征公告〔2020〕12号
为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清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红旗渠街以北,兴临路以西。具体位置与范围以现场勘测定界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山东临清经济开发区杜庄居民委员会、山东临清经济开发区张官屯居民委员会、山东临清经济开发区郭堤居民委员会。
用途:文化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临清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6号)规定执行。在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我市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落实补偿。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临清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0月13日由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172221
临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3日
临清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临征公告〔2020〕13号
为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清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兴盛路以东,新业路以北。具体位置与范围以现场勘测定界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临清市烟店镇水波村村民委员会、临清市潘庄镇刘梭庄村民委员会。
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临清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2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6号)规定执行。在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我市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落实补偿。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临清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委托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临清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0月13日由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征地中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临清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委托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172221
临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3日
临清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临征公告〔2020〕14号
为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清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临莘路以西,东旧县村以南。具体位置与范围以现场勘测定界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山东省临清市青年路街道办事处东旧县居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临清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2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6号)规定执行。在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我市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落实补偿。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临清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0月13日由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172221
临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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