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上午,安溪法院对被告人谢某波、吴某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谢某萍、陈某梅、谢某彬、陈某坤、陈某强、蔡某英、余某魁、詹某玉犯偷越国(边)境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案情回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波、吴某强于2020年3月间,为偷渡至缅甸境内进行非法活动,在上线人员黄某萍(另案处理)的授意下,由被告人谢某波拉拢被告人谢某彬、谢某萍及谢某玲(另案处理)、谢某鑫(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吴某强拉拢被告人余某魁及颜某虹、林某梅(均系未成年人),通过黄某萍(另案处理)安排的路线,乘坐飞机、小轿车等交通工具到达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孟定镇,被告人谢某波、吴某强协助黄某萍支付上述人员的沿途食宿等费用,后于2020年3月11日凌晨欲组织被告人谢某萍、陈某梅、蔡某英、谢某彬、余某魁、陈某坤、陈某强、詹某玉等人结伙从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孟定镇中缅边境偷渡至缅甸,被云南省耿马县公安局当场查获而未能得逞。

庭审时,被告人吴某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谢某波、谢某萍、陈某梅、蔡某英、谢某彬、余某魁、陈某坤、陈某强、詹某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法院判决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安溪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波、吴某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萍、陈某梅、蔡某英、谢某彬、陈某坤、陈某强、詹某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余某魁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当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输入性疫情的风险仍然存在,为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巩固我国国内的疫情防控工作的良好局面,国家大力加强非法入境人员的管控工作。遵守出入境的法律法规和防控要求,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义务。但是仍有极少数不法分子无视相关规定,非法出入国境,给国家的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冲击。为了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全国各地政府发布了进一步加强非法入境人员管控工作的通告、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非法出入境的管控,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此,法院提醒那些在近期要出入国境的人员,自觉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法规,切莫为了逃避检疫非法出入国境,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

文字:王伟坤

编辑:林如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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