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日常生活中,情侣在恋爱期间总是盲目的,不计一切的付出。由于恋爱期间对恋人的过分信任,借贷不打欠条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给付的性质不不明确,一旦分手就可能造成双方对薄公堂。那么对于恋爱期间给予钱款财物的性质该如何认定呢?

案例

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3月,罗某与陈某处于恋爱关系。期间,由于陈某网络购物,罗某代陈某支付购物款共7108.29元,并代被告陈某充值手机话费197.8元。

2017年1月20日,罗某向陈某的银行卡转账1500元,之后双方共同于2017年春节期间到云南旅游。2017年2月18日,罗某又向陈某的银行卡转账10000元。之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分手,罗某诉请陈某偿还欠款34207.29元及利息4988.08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双方当事人处于恋爱期间的资金经济往来,不排除包含因追求对方所产生的社会道德性质的情谊赠与,也不排除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中,原告罗某对于其与被告陈某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系其与被告陈某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罗某在聊天记录中也陈述因恋人关系才给予经济帮助,被告罗某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系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也不同意偿还原告的资金。因此,该案应当属于赠与合同纠纷。

该案中,原告与被告发生恋爱直至共同旅游、发生性关系,应当认定原告为追求被告而对被告的赠与具有情谊性的道德性质,对原告主张被告骗取其钱财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关于恋爱期间双方之间通过微信红包、银行卡转账、链接代付等情况进行资金往来的情形的性质认定应区分不同情况:

1、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合理性往来,一般应认定为赠与。根据社会交往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恋爱期间双方资金往来、情感赠与之间发生的可能性较高,发生资金往来较为普遍,由于在恋爱期间双方之间情谊关系的特殊性,往来款项一定合理限度内应认定为情谊性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民法典》(尚未生效)第六百六十三条相关规定,情侣之间为了双方情感关系的赠与应认定为具有情谊性的道德性质,若此类赠与已经实际交付,双方分手时,如果无法确认赠与合同符合撤销条件,则赠与方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物品或给予金钱补偿。

2、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或明确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较大数额的财物(如彩礼),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未能结婚的,提供财物的一方可以不当得利向接受一方主张返还。

风险提示

对于恋爱期间双方的借款、履约等情形,建议提供借款时双方协商好以合同或借据、收条等债权凭证的形式固定该事实,如没有保留书面证据材料,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对话录音约定了还款期限、利息等也可以表明借款的意思。在实际生活交往中,涉及部分经济往来的应注意保留证据。

梁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某集团公司任职法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参与处理公司内外经济纠纷和公司重大业务谈判等。进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以来,办理过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资人事纠纷等。

曾参与招商蛇口华中区域公司收购襄阳某置业公司股权的法律尽职调查项目、金融街武汉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法律尽职调查项目等,曾参与2020年笨鸟学习俱乐部发起“全国法院审理婚姻、继承案件财产分割大数据报告”课题研究。目前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产交易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工作耐心负责,为人热情亲切,是一位精明能干的精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