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湖禁捕退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的决策部署,保护洪泽湖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2020年1月1日起,洪泽湖青虾河蚬等6个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2020 年10 月10 日起,在洪泽湖其他省管水域作业的渔业生产者全部停止捕捞作业。
禁 捕
按照《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发[2006]9号)和《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58号)等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洪泽湖青虾河蚬等7个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捕。
关于洪泽湖保护区
洪泽湖有哪些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呢? 分别在什么位置呢?
洪泽湖现有青虾、河蚬、银鱼、秀丽白虾、虾类(克氏原螯虾)、鳜鱼、黄颡鱼等7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分布的位置可以看下面这张图哦!
1、青虾国家级保护区:
东经118°31′30.3″- 118°36′00.6″,
北纬33°31′00.4″-33°33′04.4″之间。
2、河蚬国家级保护区:
东经118°22′09.0″- 118°25′58.0″,
北纬33°10′10.0″-33°11′23.0″之间。
3、鳜鱼国家级保护区:
东经11832'40"E-11838'17"E ,
北纬3322'13"N-3325'25"N之间。
4、黄颡鱼国家级保护区:
东经11833'5"E-11837'19"E ,
北纬3329'3"N-3330'58"N之间。
5、虾类国家级保护区:
东经11826'48"E-11829'42"E ,
北纬339'23"N-3311'25"N之间。
6、秀丽白虾国家级保护区:
东经11835'56"E-11838'10"E ,
北纬3317'35"N-3320'20"N之间。
7、银鱼国家级保护区:
东经11846'55"E-11850'39"E,
北纬3317'10"N-3319'25"N之间。
关于保护区常年禁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常年禁止捕捞和垂钓。
《江苏省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捕捞、采砂、刈草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
依法禁捕退捕,按规保渔护渔
退 捕
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58 号)和《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5号)文件精神,2020 年10 月10 日起,洪泽湖省管水域所有捕捞作业行为全部停止。
关于洪泽湖全面退捕
洪泽湖退捕是什么意思呢?
2020 年10 月10 日,由发证机关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收回洪泽湖省管水域渔业生产者捕捞权,撤回捕捞许可,相关证书予以注销。
退捕之后还能捕捞作业吗?
洪泽湖退捕,是江苏省出于保护洪泽湖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环境改善的需要作出的决定。在洪泽湖省管水域作业的渔业生产者,应当于2020 年10 月10 日起全部停止捕捞作业。
洪泽湖将来会许可捕捞吗?
洪泽湖非保护区水域的全面退捕不代表常年禁渔,而是在此基础上,科学制定大水面增殖渔业发展规划,按照“生态化、专业化、品牌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转方式调结构,有序推动渔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促进“粗放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型、“生计渔业”向“生态渔业”转变,实现湖泊生态保护与渔业发展充分融合。
关于退捕后渔政管理
退捕后从事捕捞作业怎么处理?
洪泽湖省管水域捕捞许可撤回后,从事非法捕捞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装置、器具、渔具、网具,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退捕补偿政策
问
对纳入本次撤回捕捞许可的渔业生产者如何补偿呢?
答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4 号)和《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试行)》依法予以补偿,补偿的相关工作由设区市、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
禁捕退捕惠民,绿色发展共赢
禁捕退捕管理
2020年10月11日起,洪泽湖禁捕退捕管理将以“三联”(渔政、公安、市场监管)为执法主体,以“四清”(“清湖、清船、清网、清售”)为行动目标,以“五查”(“查湖区、查岸线,查捕捞、查运输、查经营”)为实施手段,开展洪泽湖禁捕退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整治网络。
渔政·公安执法联动
为进一步加大洪泽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涉渔违法犯罪联合执法整治力度,切实保护洪泽湖水产种质资源和生态环境,强化联合执法工作指导协调机制,努力构建上下联动、步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与淮安市公安局、宿迁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洪泽湖保护区禁捕联合执法整治工作的通知》。
沿湖地方公安机关、渔政大队进一步加强执法协作配合,加大联合巡查检查力度,紧盯洪泽湖保护区、县区交界、湖湾湖荡等重点水域,采取明察暗访、水陆并进等方式,全方位、全天候、高频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打击电鱼毒鱼、禁用渔具地笼网、大马力快艇偷捕等重大涉渔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从严、从快、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大涉渔违法犯罪惩治打击力度,切实保护洪泽湖渔业资源环境。
进一步健全洪泽湖行政执法合作机制,加强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联合调查、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涉渔犯罪案件移送标准、案件规格和程序要求。
渔政·市场监管执法联动
在洪泽湖水域违反禁渔区或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或渔法以及无证捕捞作业的均属渔业违法行为,其捕获的渔获物属于非法捕捞渔获物。为打击制造、加工、销售洪泽湖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与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禁售洪泽湖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通告》。
严禁在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超、餐饮服务单位、电商平台等制造、加工、销售洪泽湖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严禁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超、电商平台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洪泽湖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严禁非法配载、运输、携带洪泽湖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严禁制造、销售、购买禁用渔具、电鱼设备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等。
严禁发布有关捕捞、出售、购买、运输、转让、加工消费洪泽湖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禁用渔具、电鱼设备的违法违规广告。严禁以“偷捕野生洪泽湖鱼”、“偷捕野生湖鲜”等作为营销噱头,对商品的来源、质量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禁捕退捕 为全局计 为子孙谋
下一步,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执法主体的联动机制,强化问题导向、底线思维,按照严格责任、严厉执法、严肃整治、严密防控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聚焦非法捕捞、非法运输、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洪泽湖涉渔违法犯罪活动,迅速斩断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产业链,建立健全执法整治长效机制,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坚决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来源:洪泽湖渔业协会
编辑:蔡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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