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睿智的灵魂
都置顶了毒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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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一则关于#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获刑8年# 的新闻,在微博上获得7亿的阅读量。
这并不是刚发生的事,只是当年的被霸凌者刚刚出狱,引起了大众的关注。
2014年,当时还在读初三的陈泗瀚遭到同学的霸凌,在学校内被殴打了两次,放学后又被强行拉到校外“单杀”,结果一死一伤,伤的是陈泗瀚,死的是霸凌者。
事后,陈泗瀚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8年,陈泗瀚的父母无法接受,多年来一直为儿子喊冤。
今年8月25日,21岁的陈泗翰出狱,然而,他的自责从未停止过,也不知道应如何重启人生。
看完之后,无比唏嘘。
这则新闻,令我想起前不久发生的一宗情况有点相似的案件。
前不久,重庆某地,一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与一名女店主发生冲突,城管情绪失控,上前追打女店主,女店主在避让过程中挥舞手上的西瓜刀,导致城管被砍伤。
最后,女店主被判正当防卫,只被警告处分,反而是城管打人被行政拘留。
情况类似的案件,最后的判决却有天壤之别,不得不让人心生疑惑。
作为一个普通人,即使不做违法的事,也总难保违法乱纪的人不找上自己,万一自己也遇到了被伤害的情况,那还能不能防卫了?
要防卫到哪个程度,才能叫“正当”?
这是一个哪怕至今为止,在司法中都相当模棱两可,经常引起争议的问题。
让我们还是先回到陈泗瀚的故事当中吧。
2
关于陈泗瀚的事,媒体上的报道非常简短,为了更加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我找到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案件的资料。
2014年4月30日,当时还是初中生的陈泗瀚在食堂打早餐时,被同学李某某踩了一脚,两人因此发生了争执和厮打,和李某某一起的朋友也一起打了陈泗瀚,幸好被食堂员工及时制止。
在停手后,对方余怒未消,没过几个小时,李某某就伙同朋友一起到陈泗瀚班级的走廊上殴打了陈泗瀚,后来又拉到了别处继续殴打。
中午放学时,李某某告诉他,下午他们两个人单杀。
一开始我还不知道“单杀”是什么意思,只以为是单挑,没想到,是一人一把刀对杀的意思。
听起来很中二,有点古惑仔的意味,但在初中生的世界里,单杀,就是决斗。
到了下午,陈泗瀚本想让表哥来接他,然而表哥并没有到。
李某某一手把陈泗瀚拉进内巷,此时一名同学趁机把一把卡子刀递到陈泗瀚手里,陈泗瀚将刀放进了自己的口袋。
李某某把陈泗瀚带到无人的地方继续殴打,在过程中,陈泗瀚掏出了卡子刀,捅在了李某某的胸部,然后李某某把自己的刀捅在了陈泗瀚的左背。
接着,陈泗瀚往李某某的胸部再捅了一刀,就逃走了。
李某某上前追赶陈泗瀚,然而人还没追到,他就倒在地上,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与此同时,陈泗瀚也受了伤,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后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
在李某某死亡后,陈家父母已经赔偿了11万,然而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父母将陈泗瀚告上法庭,才有了后来我们知道的判决结果。
如果陈泗瀚未满14岁,那自然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很可惜,当时的陈泗瀚是一名初三学生,已经15岁了,他被判故意伤害罪,刑期8年,进入了未成年犯管教所。
在看完整个事件回顾之后,我也能够理解了争议的关键点:单杀。
如果将陈泗瀚和李某某的“单杀”,理解为两个人拿刀对杀,那么就有了互殴的意味,无论双方谁赢谁输,都属于故意伤害。
而案发当时,两人的确都有刀,都有互相伤害的行为,这也许就是当时法院将陈泗瀚的行为,推定为故意伤害的原因。
这几年,校园霸凌终于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了,如果我们代入一下陈泗瀚的角色,大家认为,当时的陈泗瀚有反抗的余地么?
先挑起争端的,是李某某;
在学校里打人的,是李某某;
提出单杀的,是李某某;
把人拉走的,是李某某;
主动带了刀子的,是李某某。
由此至终,陈泗瀚都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
况且,在李某某提出单杀之后,陈泗瀚本也没想到接茬,而是叫表哥来接他,只是不知什么原因表哥没来,面对人多势众的李某某,他唯一一次主动,大概就是接下了同学的刀子。
面对一天之内已经打了自己几次、手上有刀、在被捅了一刀之后还能回捅、追人的人,陈泗瀚手上的刀子,真的是出于伤害对方的动机么?那是他自己的救命稻草啊。
这是一场本就不对等的“单杀”,对于李某某来说,这是杀,但对于陈泗瀚来说,更倾向于被逼到墙角后的无奈反抗,至少在他当时的心中,一旦被卷入这场“单杀”,就是你死我亡的事了。
这也是这件事被曝光之后,群众反应如此剧烈的原因,将受害者判为故意伤害,与其说是程序的问题,还不如说是意识的问题。
校园霸凌、正当防卫等问题,的确是这两三年才开始引起广泛重视的。
在此之前,执法者们大都有些唯结果论,抱着旧时那种“杀人偿命”的心态,不由分说地重判了那些被迫反抗的人,而他们当中的大部分原本只是普通人,本应拥有更美好的人生。
3
堪称自我防卫类型案件中的里程碑,应该就是2016年的于欢案。
2016年4月14日,女企业家苏银霞因为未能还清高利贷,被催债队伍堵在了公司接待室,和她一起的,还有她的儿子于欢。
催债人对苏银霞和于欢做出了很多不堪入目的侮辱行为,包括把烟灰弹在苏银霞胸口、脱裤子露下体等,令于欢精神濒临崩溃。
有人报了警,然而,警察来到之后,放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要离开。
于欢彻底崩溃,试图冲出门口挽留警察,被催债人拦住,在混乱之中,于欢摸起一把水果刀,对着催债人乱捅,最后导致一名催债人死亡,三人受伤。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无期徒刑。
于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更仔细的调查后,认为虽然当时催债人并没有伤害于欢母子的人身安全,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同样属于合法权利,于欢有自我防卫的理由;
并且催债人的威胁不断升级,令于欢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作出不理智的行为情有可原,但把人捅死的确太过。
因此,在二审当中,于欢被判防卫过当,刑期5年。
之所以说于欢案是里程碑,因为这件案子意味着,执法者们终于从高高在上的上帝视角,切换到普通人的视角。
法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虽说制止不法侵害就是正当防卫,但怎么制止才叫“正当”?制止到哪个程度才叫“正当”?
这个问题,在司法中同样被讨论过很多年,甚至有人作出了明确的量化,比如别人侵害你,你把他打到不能继续侵害就叫“正当”,多了就叫“过当”等。
这种思维,说到底,就是上帝视角。
在这个问题上,必须要pick一下罗翔老师。
罗翔老师在讲解正当防卫这个概念时说得很清楚,要代入当事人的角度,事前一般人的角度,而不是事后诸葛亮的角度。
假如你是于欢,或者你是陈泗瀚,在催债人狞笑着侮辱你和你的母亲的时候,在一个打了你几次的人,拿着刀子叫嚣“单杀”的时候,你还能保持理性么?还能分析对方是真凶还是假凶么?还能像那些马后炮那样,知道对方血条有多长,反抗到什么程度才叫合法么?
在于欢案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要求,都太过苛刻了。
说到底,还是一种“人都死了”的和稀泥心理,用重判防卫者的方法,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殊不知,这才是对法治精神最大的亵渎。
我只想对大家说,如果自己真的遭到不法侵害,什么都不要想,反抗。
4
幸运的是,这两三年,法律在正当防卫的判定这一环节上有很大的进步,也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放宽了对正当防卫的要求,这至少说明,法律至少开始将人当成普通人看待了。
个人认为,对于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的判定,最重要的还是看动机,说简单点,看你是想动手伤人,还是想用动手的方式反抗。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昆山龙哥被反杀案。
这也是当年最引人注目的案件之一,虽然龙哥后期处于弱势,但被反杀后,防卫者于海明依然被判正当防卫。
原因在于,无论龙哥后期实力如何,想停下还是继续,对于于海明来说,他就是想杀死自己的,在重重精神压力下,于海明不可能保持理智。
换句话说,对于那些先侵害别人的人,不能要求别人反过来理解他们。
在正当防卫中,有一条叫做特殊防卫。
简而言之,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伤害别人的人,只管反抗,如果他死了,算他的。
所以,还是希望大家遇到不法侵害的时候不要畏首畏尾,只要行为符合人情和常理,都是会获得法律的保护的。
当然,还是希望司法和宣传在这方面有更大的进步,鼓励普通人保护自己,和不法行为作斗争,对自我防卫、见义勇为等行为,真的不要太苛刻了。
最后,回到陈泗瀚的案件,我依然觉得很遗憾。
在看评论的时候,我也看到有律师留言,要是这件事情迟几年发生,绝大概率会被判为典型的正当防卫。
然而,就是那么几年的区别,人们对校园霸凌、法治、理性和人性的理解已经全然两个层次,他错过了被理解和通融的时机,也错过了中国最黄金的这几年。
时间已经回不去了,只希望,他能得到更多来自社会的善意吧,毕竟,错的真的不是他。
当时裁决的法院也表示接受监督,会启动调查,但正如我上文所说的,这本身是意识问题而不是程序问题,对于这种模棱两可的情况,大概率追究不到什么责任。
但我依然希望,这起码能成为一个教训,鞭策司法机关在铁面无私的同时,不要忘记了人性,法律应该成为道德的推手,而不是道德的障碍。
普通人自我防卫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
文 | 毒哥&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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