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行为

严重影响家庭和谐

是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

也是导致违法犯罪的根源

对社会治安稳定造成

非常严重的隐患

赣州警方严厉打击

对涉黄类犯罪绝不姑息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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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晚

龙南公安治安大队接报称

在龙南镇金水大道某店面内

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接报后

治安大队联合龙南镇派出所

迅速赶往现场开展侦查工作

在特巡警大队的大力协助下

当场抓获赖某、饶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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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

赖某、饶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赖某、饶某等三人

分别因介绍卖淫、卖淫、嫖娼

被依法行政处罚

该案还在进一步深挖之中

为了赚钱

走上歪门邪道,触犯法律

终将接受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卖淫嫖娼是一种“丑恶现象”

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为法律所不容,道德所不耻!

赣州公安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

让涉黄违法犯罪无处遁形,

营造一个文明、美丽的社会环境!

请坚决向卖淫嫖娼行为说“不”

莫要图一时之快

留下人生污点而悔憾终生

来源:龙南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