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哈尔滨道里区副区长时期的张明杰

①本案主角张明杰,1956年生,歌星曲婉婷之母。2002年-2011年任哈尔滨道里区副区长;2011年-2013年曾先后任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市城管局副局长、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等职务;2013年4月起任哈尔滨市发改委副主任、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厅级。2014年9月案发。

②本案涉及的一桩核心事件: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以下简称“原种场”)改制。原种场2004年被哈尔滨市定为国企改制单位,2005年4月下放给道里区,由道里区负责转企改制。彼时张明杰在道里区任副区长。张明杰担任区里的原种场改制领导小组组长。

2009年7月14日,道里区政府致函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请求批准原种场国有资产整体转让,面向社会公开挂牌出售,底价为6160万元。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对原种场整体产权转让发出公告,该公告中有“本次转让不含土地使用权”的专门“说明”,而这在后来也成为此案的一个关键点。

公告发布后,哈尔滨市东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江公司”)摘牌,缴纳了2000万元保证金和6160万元转让价款。2009年8月24日,道里区农林局、东江公司、原种场三方签订了《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产权转让合同》。东江公司的老板叫魏奇。

③本案案发是源于原种场职工的举报。某参与了举报的职工曾告诉我:“是我们九个或者十个人联名举报的,主要是告她改制不透明、暗箱操作。我们到区、市、省有关部门告了很多次,还去过中纪委、国务院信访局。中纪委第八巡视组来黑龙江,我们也递了材料。张明杰是2014年的9月22号被抓的,我们是在那年的7月23号给第八巡视组寄的快件。”

④原来的起诉内容:三宗罪。本案于2015年6月由哈尔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方指控张明杰涉贪污、受贿与滥用职权三宗罪。

检方指控,2009年7月,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发布有关原种场整体产权转让公告,公布标的底价为6160万元人民币,“且转让不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东江公司在公告期限内提出受让申请并缴纳了交易保证金,张明杰与被告人王绍玉及东江公司法人魏奇共谋后,起草了《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产权转让合同》讨论稿,并由张明杰组织道里区及原种场改制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对合同内容进行审议。其后,张明杰、王绍玉与魏奇在转让合同中加入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容。

同年8月,在张明杰主持下,东江公司、原种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道里区农林局在道里区的田地大厦举行产权转让签字仪式。张明杰以着急开会、合同事先已经审议为由,蒙蔽原种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有关人员在已被加入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内容的《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产权转让合同》上签字,并將三方签字的转让合同拿走,未由原种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留存。其后,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产权交易凭证》,张明杰命原种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公章等证照交予东江公司有关人员。

哈尔滨原种场(刘向南摄)

检方指控,2010年至2011年间,张明杰利用其作为道里区副区长主管农村征地工作职务之便,与王绍玉及魏奇共谋,在哈尔滨市哈齐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哈齐客专”)、哈尔滨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中心(以下简称“哈尔滨市城投分公司”)征收土地过程中,虚构原种场土地使用权已转移的事实,骗取征地款共计3.4985亿元。

检方指控,2012年7月,王绍玉代表张明杰与魏奇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利益均分。

以上为张明杰被控“贪污”部分。张明杰被控的“滥用职权犯罪”,情节为:2009年8月,东江公司并购原种场后,张明杰在继续主管原种场职工安置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由转让方负责发放职工安置款,而是同意将6160万元违规转入由东江公司实际控制的以原种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中,并由受让方东江公司负责发放职工安置款,致使其中11467218.50元至今未归还。

“受贿犯罪”的指控与原种场改制无涉:2011年春,张明杰在任道里区副区长期间,收受下属为感谢其下拨征地款而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

⑤同案人王绍玉。王绍玉被指控为张明杰的“利益代表人”。他于2014年9月23日以涉嫌诈骗被刑拘。

王绍玉与张明杰同岁,河北唐山人,1989年起在河北理工大学任教,2005年3月起到哈尔滨工业大学工作,是建筑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绍玉和张明杰一度是同居关系。他们都是民盟成员,2007年前后在北京开会时经人介绍认识,后来确立恋爱关系,于2008年开始同居。

张明杰与王绍玉都曾离过婚。张明杰的前夫是哈尔滨市园林局的一位资深美工,他们于1982年12月登记结婚,次年生下女儿曲婉婷,2000年12月离婚,女儿曲婉婷归女方抚养。王绍玉则是在2007年与前妻离的婚。

案发前,王绍玉在商人魏奇的金盛公司担任副总。

⑥另一关键当事人魏奇,商人,哈尔滨人。魏奇在张明杰、王绍玉被抓前夕的2014年9月2日离境到了加拿大温哥华。2015年3月,哈尔滨警方发出缉捕魏奇的红色通缉令。

⑦“哈齐客专”与“哈尔滨市城投分公司”征地。

“哈齐客专”征地。2009年8月,由黑龙江省与铁道部共同建设的哈尔滨至齐齐哈尔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开工,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的黑龙江省武警中队三支队的办公楼及营房处于拆迁范围内,武警三支队同意拆迁,但要求实物安置,即用2.5万平方米房屋、4.5万平方米土地来置换。哈齐客专通过哈尔滨市规划院给武警三支队选了五块地,武警三支队不满意,2011年3月,经黑龙江省委、哈尔滨市高层到武警总队协商,确定了在道里区老机场路四环桥附近选一块地用于武警搬迁。这块地正是处于原原种场地块,此时原种场已经改制到了魏奇的公司手中。

王绍玉

据来自哈齐客专的一份官方文件,在选中了位于道里区老机场路紧邻四环桥的一块4.5万平方米的土地后,“经调查,该地是市原种繁殖场的,该企业是道里区属企业,”哈齐客专向道里区求援,“原主管区长张明杰同志帮助我们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当时的原种场已经改制,被金盛集团兼并,该块土地用于小城镇建设,属新发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我们占用的是其中一小部分,仅占4.2%,经过反复协商,我们与金盛集团于2011年5月31日达成了土地流转协议,按照建设用地的标准,以1.5亿元价格成交。”

签订于2011年5月31日的土地流转《协议书》,乙方是哈齐客专,甲方是黑龙江金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盛物流”)。金盛物流成立于2009年10月,法人是魏奇夫人王淑范,是由东江公司和王淑范共同出资组建。

2011年6月14日,哈齐客专向金盛物流账户支付了2000万元定金。2012年6月27日向金盛物流账户支付5000万元补偿款。

2012年7月9日,哈齐客专又与原种场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协议书》,在这份协议书上,王绍玉以原种场法人身份签了字。

2013年9月,针对该流转地块,哈尔滨市政府向原种场发出《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2013年9月22日,哈齐客专向金盛物流账户支付了剩余的8000万元补偿款。

2013年9月29日,哈齐客专向道里区政府发出《关于请求继续协助办理武警还建营房用地手续的函》,函中写到:“市国土局已下决定,将市原种场的部分土地收回,拨给我们用于武警营建使用,但在办理土地灭籍手续时,需要法人代表出书证,原来市原种场的法人代表已离岗多年,现在企业的实际法人代表是王绍玉,但没有证明材料,经过我们与道里区土地局沟通,他们的意见,请贵区政府对区土地局出函,证明王绍玉是现任企业法人代表。”道里区政府随即出具了证明函:现原种场授权法人代表为王绍玉。

哈尔滨城投公司征地。2010年10月20日,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致函道里区政府,“拟在清河湾周边地区及其他较好地段进行土地收储,”请道里区政府给予帮助。

2010年10月23日,城投集团与道里区征地办签订《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委托协议》,“双方商定,此次土地储备项目征地范围为道里区新发镇境内四环路东西、机场路南北两侧土地,面积大约为100万平方米。”

2011年1月18日,甲方道里区征地办与乙方原种场签定《储备土地项目补偿安置协议》,“甲方受哈尔滨市城投公司委托收储乙方所有权土地,”地块面积为11.3公顷,甲方向乙方支付土地收储费用1.9985亿元。代表乙方在协议上签字的是“法定代表人王淑范”。

2011年7月29日,城投集团支付给道里区2亿元补偿费用。

魏奇

2011年9月26日,道里区征地办支付给原种场1.9985亿元。这笔钱是打入了魏奇收购原种场之后以原种场名义新建的一个账户。

⑧关于道里区新发镇的小城镇建设。这也是时任道里区副区长的张明杰主持的一项工作。原种场位于新发展地盘上。

2005年末或2006年初,新发镇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向国家发改委推荐为小城镇建设试点镇,2008年3月,经国家发改委研究决定,新发镇被列为第二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但是,由于新发镇“村屯房屋砖瓦化率太高,不适合做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此工作一度决定不再继续开展。

2009年5月,分管副区长张明杰到了新发镇,提出继续推进该镇的小城镇建设。之后不久,张明杰把魏奇介绍给了新发镇,提出由魏奇跟新发镇合作,共同推进小城镇建设。当时的魏奇,是以江苏金盛集团在黑龙江分公司的负责人身份出现的。新发镇的领导班子还到魏奇的公司参观过,并见到了以公司副总出现的王绍玉。新发镇由此开始与魏奇合作。

2009年八九月份,张明杰、魏奇以及新发镇党委书记等人一起到北京,见到了国家发改委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等人,争取800亩土地增减挂钩指标,于2010年3月获批。2010年3月末,道里区推进新发镇小城镇建设指挥部成立,张明杰任常务总指挥。

按照国家发改委对项目的要求,需要重新制定新发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小城镇战略规划。由王绍玉组织,近10名哈工大教师、学生组成的规划团队于2010年6月进驻新发镇,用了近3个月时间,制作了规划以及规划展示片。

按照王绍玉团队制定的规划,对于新发镇的未来发展构想,是要建设庆丰、红旗、建国三大社区,其中建国社区被作为小城镇建设的起步区,而建国社区正是被规划在了经过改制的原种场土地上。

之后几次召开的道里区政府常务会议,都认为新发镇小城镇战略规划切实可行,并继续争取国家发改委支持。2011年,国家发改委小城镇中心致函黑龙江省发改委,又批给新发镇800亩土地周转指标。至此,前后两次得批的共1600亩土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全落在了建国社区。

2011年7月,新发镇与魏奇的公司签订小城镇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但是,乙方不是金盛集团黑龙江分公司,而是魏奇实际控制的先发置业公司。先发置业公司由魏奇的夫人王淑范任法人,绍玉是该公司的“总负责人”,他与魏奇各有分工,“魏奇负责筹措资金,王负责具体的项目工程。”

魏奇在新发镇开发的项目,是作为道里区的城市副中心,目标很大,商业、娱乐、住宅一应俱全,规划建筑面积200多万平方米,分三期完成,后来开建了一期的一部分,这部分地产项目取名“怡景森林城”,50万平方米,72栋楼。到2014年,这些楼房已基本建成,由于魏奇出逃,王绍玉被抓,成了一片规模庞大的烂尾楼。

⑨哈尔滨中院第一次开庭审判。时间是在2016年7月19日、20日两天。

张明杰、王绍玉的辩护人都是做的无罪辩护。控辩双方针锋相对,控方认为张明杰贪污3.5亿,建议判死刑。

张明杰的辩护律师律师把对张明杰的指控总结为“两个‘共谋’、一个‘代表’,”也就是:张明杰与王绍玉、魏奇共谋,先起草原种场《产权转让合同》,后在正式签订的合同上偷偷加入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容;魏奇的公司转让两块土地获利也是张明杰与王绍玉、魏奇共谋;王绍玉与魏奇签订约定利益均分的《合作协议》,王绍玉是代表了张明杰。

“怡景森林城”现是庞大的烂尾楼群(刘向南摄)

关于土地使用权之争。张明杰的辩护人总结说,“核心的东西,就是认为张明杰偷偷塞进了土地使用权,然后欺骗两家收购土地的单位,从而骗取3.5亿元。”而控辩双方的一个基本争议,也就是魏奇的公司在收购原种场时,“到底含不含土地使用权,到底是不是张明杰、王绍玉、魏奇经过共谋,把土地使用权塞进了产权转让合同。”

张明杰的辩护人认为东江公司购并原种场,其中含有土地使用权。辩护人出具国家土地管理局、哈尔滨市委市政府的一些官方文件,辩护人认为,这些文件证实,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只不过对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有特殊的规定:转让、兼并时,可以保留划拨土地性质,国标是五年,市标是三年。而对于欠缴职工债务的,还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抵补。律师认为,原种场自1994年便开始停发职工工资,实际破产已10余年,改制转让时欠缴各类费用4000余万元,符合上述文件规定。

辩护人认为,“无论转让合同有没有加入土地使用权,购并方即魏奇的东江公司,可以随之得到土地使用权,且至少三年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享有原种场土地使用权权利,需要的时候再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魏奇在原种场土地上进行的“小城镇”建设,一期已上交土地出让金9000余万元,辩护人认为,“这也可以看出,6160万元购买的就是原种场三年土地使用权,及三年之后的原种场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资格,或总称之为原种场土地使用权的权益。”

案发之初,2014年9月13日,制作与发布《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整体转让公告》的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曾向市纪委出具了一份关于原种场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的《有关情况说明》。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在这份说明中解释说;“《产权转让合同》关于土地使用权相关条款表述不准确,不完整,应将《产权转让公告》关于土地使用的条款明确体现在《产权转让合同》中,即按规定本次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国有产权6160万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但受让方根据规定同时取得了出让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土地使用权的资格,受让方应该到市土地局办理地价评估和确认手续并按评估地价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受让方才能取得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土地使用权。”

辩护人认为这份说明“实际上也明确了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的表述也不准确,它至少已经明确:东江公司出资6160万元,购买了原种场土地使用权的权益。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哈尔滨市的规定,这个权益就是三年免费土地使用权及三年之后的土地使用权购买资格。”

在张明杰的辩护人看来,“偷偷在合同中塞入土地使用权”是检方指控张明杰的“法宝”,但是,“转让合同中加不加入土地使用权,对张明杰或者案件本身都没有实际意义,不能成为以此指控张明杰贪污犯罪的基本手段。”

对于两块土地的转卖,在张明杰的辩护人看来,就哈齐客专收购的一块土地,“目前损失的是没有收取土地出让金,政府可以向东江公司追讨,”而哈尔滨城投购地,“目前还没有办理灭籍手续,因此不能认定土地出让金不能够交纳,这只是还差最后一步办理手续的问题。”

3.5亿元款项的去向。辩护人为张明杰、王绍玉做无罪辩护的另一个依据,是他们认为这是一个“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贪污案”。

据张明杰的辩护人介绍,在张明杰的起诉书中对3.5亿元款项的去向没有具体描述,但是,魏奇公司的会计王孝春曾证实,两笔补偿款共3.5亿元的去向主要是投入到小城镇建设项目中去了,“张明杰、王绍玉没有得到一分钱。”

我通过采访了解到,哈齐客专支付给金盛物流的1.5亿元购地款,共分三笔分别以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数额于2011年6月14日、2012年6月6日、2013年9月22日转到金盛物流账户,其中,第一笔2000万元被一次性转到魏奇的大连鑫奇小额贷款公司用于投资,第二笔5000万元由金盛物流经营使用,第三笔8000万元一次性转到先发置业用于小城镇建设。

2011年9月22日,道里区征地办一次性转入魏奇让其会计人员以原种场名义新开的一个银行账户1.9985亿元,这是哈尔滨城投集团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后来这笔钱的使用情况是:直接转先发置业750万元,转黎华家居1.419亿元,转金盛物流4065万元,支付某单位搬迁费用1000万元,而转到黎华家居和金盛物流的资金后来大部分又转回先发置业,一部分付给施工方,一部分用于购买建筑材料。

我从其他权威渠道了解到,这1.5亿和1.9985亿共两笔款项,转到先发置业共2.9235亿元,还有一部分从黎华家居、金盛物流账户支付给了施工方,先发置业一共使用了其中的3.3亿元左右。

关于利益分配的《合作协议》。检方指控张明杰、王绍玉贪污国家财产的依据之一,是王绍玉与魏奇签署了50%利益分配的《合作协议》,王绍玉被认为是张明杰的代表人。我在采访中了解到,签署于2012年7月的这份《合作协议》,甲方为“魏奇及其利益相关人”,乙方为“王绍玉及其利益相关人”,双方合作内容包括“建国社区210万平方米的开发项目、购并原种场取得的2400亩土地的使用权和全部固定资产所有权,以及与此相关联的所有项目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双方约定“各持项目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并享有与所占股份相同的项目收益。”

据张明杰的辩护人介绍,据他们拿到的讯问同步录像显示,张明杰曾多次就这一问题做过解释:王绍玉与魏奇签订这个《合作协议》没有实际意义,是应中国金融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国际”)的要求而签订的。魏奇在新发镇进行小城镇建设,缺乏资金,曾打算跟中金国际合作,但中金国际认为先发置业的股东只魏奇和他夫人,“是夫妻店,不规范,”为了配合中金国际的需要,“先发置业的股东就变成了魏奇和王绍玉,写了这个协议。”张明杰的辩护人认为这“并不是真正的利益分配,只是为了达到中金国际的要求,实际上也没有进行过股权变更和工商登记。”

庭审中,法庭曾出示一位来自中金国际的证人的证词,用以证明中金国际并没有要求王绍玉与魏奇签订《合作协议》这件事。

在法庭上,张明杰否认王绍玉是代表她的利益。

关于同步录像。张明杰的律师拿到了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全套同步录像,全长130个小时。张明杰的律师介绍说,他们看了一遍,“就发现了很多问题,张明杰的笔录很多都是被‘篡改’的,明明她说的是东,记的是西,也有很多内容隐匿不记。”针对录像,律师组织人梳理其中的问题,形成多份材料,并提供给了法庭。

张明杰的律师认为,从张明杰、王绍玉的同步讯问录像看,两被告人入卷的笔录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得”,如:

用精神折磨的方式获取口供。比如用张明杰女儿曲婉婷等亲属“相威胁”。据律师统计,在整个张明杰的讯问录像中,至少超过50次提到曲婉婷及张的其他亲属,“暗示注意‘曲婉婷的名誉’、‘亲属的人身安危’。”在整个讯问录像中,“至少超过200次明示、暗示‘不认罪、就死刑’”,还多次提到该案是中纪委、中纪委领导亲自定案,“必须死刑”。等等。

法庭上,对于律师提出的关于“刑讯逼供”、证据来源不合法的问题,公诉人说这都是“审讯的策略和技巧”。

而在庭审中,每当提及女儿曲婉婷,张明杰都会说因为自己的事影响了孩子,感觉非常对不起她。张明杰认为女儿在国外的这么多年,很不容易。

张明杰与女儿曲婉婷

⑩开庭两年多未判决,2019年3月,哈尔滨市检察院对原起诉内容作了变更起诉与追加起诉,张明杰由被指控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三宗罪,改指控涉嫌滥用职权与受贿两项罪名。

变更起诉部分。2019年3月12日,哈尔滨市检察院就张明杰、王绍玉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原“哈检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作出起诉变更。变更起诉书称,张明杰曾系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主管原种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并任道里区改制领导小组组长。2009年7月,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发布有关原种场整体产权转让公告,公布标的底价为6160万元,且转让不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期限内,东江公司提出受让申请,并缴纳了交易保证金。此后,张明杰组织道里区及原种场改制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对不包含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内容的《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产权转让合同》进行审议。同年8月,在张明杰主持下,东江公司、原种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哈尔滨市道里区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大厦举行产权转让签字仪式。张明杰以着急开会、合同事先已经审议为由,蒙蔽原种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有关人员在已被加入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内容的《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产权转让合同》上签字,并将三方签字的转让合同拿走,未由原种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留存。

其后,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产权交易凭证》,张明杰命原种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公章等证照交予东江公司有关人员。2010年至2011年间,张明杰利用其作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政府副区长,主管农村征地工作职务之便,与王绍玉及魏奇共谋,在哈齐客专、城投公司征收土地过程中,虚构原种场土地使用权已转移的事实,致使魏奇非法获取征地款共计人民币3.4985亿元。

魏奇获得上述款项后,将其中人民币3135万元用于支付部队天线迁移补偿款,人民币9737.7万元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各项税费,余款人民币2.21123亿元被魏奇所属公司使用。

检方认为,张明杰作为道里区副区长,在主管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和农村征地工作工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21123亿元。

检方还指控,2009年8月,东江公司并购原种场后,张明杰作为道里区副区长,在继续主管原种场职工安置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由转让方负责发放职工安置款,而是同意将6160万元人民币违规转入由东江公司实际控制的以原种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中,并由受让方东江公司负责发放职工安置款,致使其中11467218.50元人民币至今未归还。

检方认为,就上述情节,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张明杰的刑事责任。

追加起诉部分。2019年3月12日,因为“发现被告人张明杰、王绍玉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哈尔滨市检察院还就张明杰、王绍玉案作出《追加起诉决定书》。补充指控张明杰、王绍玉涉嫌犯罪情节如下:

张明杰在任道里区副区长期间,在主管原种场改制和农村征地工作时,在东江公司受让原种场的产权转让合同中加入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容,并在哈齐客专及城投公司收储过程中,使东江公司非法获取征地款共计人民币3.4985亿元。2011年11月,张明杰向东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奇索要人民币5000000元。11月26日,魏奇令其单位财务人员将人民币5000000元存入张明杰指定的账户。

2012年7月16日,张明杰指使王绍玉代表其与魏奇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股份为各持项目50%的股份及项目利益。经侦查,案发时双方共同控制的哈尔滨先发置业有限公司账面人民币65408000元,固定资产为门市房49套(价值人民币119930789元)及途锐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08675元)、依维柯客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4299元),共折合人民币186341763元。按《合同协议》约定,上述款物的50%应归张明杰、王绍玉所有,二人共同受贿折合人民币93170881.5元。

检方认为,张明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王绍玉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均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检察院做出变更与追加起诉后,2019年8月12日、13日两天,此案在哈尔滨市中院重新开庭。

张明杰的律师仍是为张做的无罪辩护。一位旁听了这次庭审的张的亲属告诉我,在法庭上,张明杰针对其涉嫌滥用职权的指控进行自辩,“说她是非党人士副区长,所有工作都要请示领导,她都是在执行,她认为她做的事情没有超越她的工作范围,她没有进行职务犯罪。”

针对指控受贿情节,张明杰均不承认。对于向商人魏奇索贿500万元的指控,张明杰自辩称乃是向魏奇的借款,她借钱是为了买房。她称,在2011年7月向魏奇借钱,2011年11月魏奇才把钱给了张明杰,是把钱存在了张明杰家的一个保姆银行账户上,后来在买房过程中,张明杰对本来看中的房子不满意,当时房子还没有过户,她打算把房子退掉,把钱还给魏奇,“在她出事前两天,她把所有的手续都找了出来,就放在家里,但是退款还钱的手续还没有办,她就被带走了。”在接受检察机关审查期间,张明杰曾把这一情节告知过办案人员。

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来源:记者刘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