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通过对以下案例的分析,旨在说明刑法上的几个制度或原理:另起犯意与犯意转化、入户盗窃的未遂的处理、一般累犯制度等。
【案件回放】男子董某,现年48岁。2019年10月3日凌晨3时许,董某窜至镇农贸市场附近寻找盗窃目标,见附近一栋住宅大门有很大缝隙,遂使用捡到的钢筋撬开门锁,进入屋内。这时,住在院内的被害人胡某被撬门声惊醒起身查看。董某看见里屋内只有胡某一人,遂萌生歹意,上前将某胡按在床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胡某已经60多岁,年事已高,且心理恐惧,不敢反抗,事后董某逃离现场。胡某报警。2019年9月21日,董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董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查,董某曾先后三次入狱,最近一次因犯罪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
本案是一起真实案例,笔者对原案例稍作改编,隐去个别情节,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实,以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不会产生影响。以下分析基于所有案件事实已查清,对董某定罪量刑的证据已充分,笔者只对本案定性进行分析,不涉及证据运用的内容。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 观点一:董某的行为系另起犯意
本案中,董某入室盗窃时,被胡某发现而未完成盗窃,应为盗窃罪。董某另起犯意,又对胡某实施了强奸行为,涉嫌盗窃罪,应对董某按(入户)盗窃罪与强奸罪,两罪并罚。
● 观点二:董某的行为系犯意转化
本案中,董某入户盗窃时,由于被胡某发现而未实施盗窃后,发生犯意转化,实施了强奸胡某的行为,董某由低犯意向高犯转化,属于犯意转化,只按强奸罪一罪定罪处罚,不再评价入户盗窃的行为。
本文赞成观点一,董某的行为系另起犯意
● 犯意转化
犯意转化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故意发生转化的情况。犯意转化会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性质产生变化,因而影响犯罪故意内容的认定。
犯意转化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犯罪。例如,行为人在预备阶段具有抢劫的故意,但进入现场后实施了盗窃行为;第二种情况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例如,甲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过程中,改变犯意,意图杀死他人。
犯意转化的处理原则是,犯意升高者,从新意;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
● 另起犯意
犯意转化是由此罪转化为彼罪,因而仍然是一罪,而另起犯意是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
另起犯意的处理原则是,数罪并罚。
本案中,董某意欲实施入户盗窃行为,当被胡某发现时,董某无法完成盗窃行为,为盗窃未遂,另起犯意对胡某实施了强奸行为,根据另起犯意的处理原则,应对董某按(入户)盗窃与强奸罪,两罪并罚。
● 董某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
案件事实:董某看见里屋内只有胡某一人,遂萌生歹意,上前将某胡按在床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胡某已经60多岁,年事已高,且心理恐惧,不敢反抗,事后董某逃离现场。
本案中,董某强行将胡某按倒在床上,由于胡某年事已高,无力反抗,董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 董某涉嫌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规定了五种行为方式,入户盗窃为其中的一种,关于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只要着手实施入户盗窃行为,即使未盗得财物,也应为盗窃罪既遂;也有观点认为,盗窃罪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行为人未盗得任何财物,只能为盗窃罪未遂,盗窃罪未遂一般不值得处罚,但在入户盗窃的情况下,由于该行为既有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也有盗窃行为,侵犯双重法益,还有在入户盗窃的情况下,极易转化为抢劫、伤害及杀人等恶性案件,因此,对于入户盗窃时,即使在盗窃未遂的情况下,仍值得刑罚处罚。
本文支持后一种观点,认为董某涉嫌盗窃罪(未遂),应予以刑事处罚。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案件事实:经查,董某曾先后三次入狱,最近一次因犯罪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案中董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又于2019年10月3日实施了盗窃强奸行为,在前罪刑满释入之日起至再犯应当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盗窃与强奸罪),间隔不足五年。因此,董某构成累犯,应按盗窃罪与强奸罪两罪并罚,决定其法定刑,再从重处罚。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董某基于入户盗窃的故意,在发现家中的被害人胡某时,发生又另起犯意,对胡某实施了强奸行为,根据另起犯意的处理原则,应对董某按盗窃罪与强奸罪,两罪并罚;董某的行为又构成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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