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568号建议的答复
涂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港口建设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该建议由我部主办、交通运输部和生态环境部协办。现答复如下:
2018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国发24号文”)印发实施,明确要求“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在2017年底前批准而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管严控围填海的决策部署,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涉及围填海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740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新增围填海审查程序和涉及围填海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为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我部组织辽宁省等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现状调查、生态评估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工作。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对于沿海地方进一步盘活海域资源、切实发挥海域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依法依规积极保障国家重大项目的合理用海需求。如港口建设项目确属于国家重大项目且需新增围填海,可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按程序报送项目用海申请材料,我部将根据国发24号文等有关规定,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对锦州港涉及利用历史遗留围填海的项目,我部将严格落实国发24号文要求,指导、督促地方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在严肃查处到位、问责到位、整改到位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加快处置。
生态环境部明确,锦州港港口建设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在依照有关规定取得自然资源部备案的同时,应该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落实生态修复等环境保护措施;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根据锦州港港口建设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情况,依据职责加强环评审批的服务指导,同时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同推进锦州港高质量建设和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交通运输部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印发了关于建设世界一流港口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建设项目加大支持力度。
您所提意见建议对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后续工作中,我部将继续认真听取各位代表的宝贵意见,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再次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
(010)66557305
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9日
—END—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 岳怀让 ; 科奖在线
原题:严查论文作假,教育部要求倒查五年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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