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自通律师 来源 | 孙自通频道

一、问题的由来

“提起诉讼”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之一,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按照《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诉讼会引起时效中断,但是对于起诉后撤诉是否也属于“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相关规定并不明确,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目前的主要观点

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大体上有三种观点:

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权利人提起诉讼是其主动主张权利的行为,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起到中断诉讼的效果,很多地方法院持此观点。

2014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书之日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人民法院立案前当事人撤回起诉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江苏高院在《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05]17号)第9条规定:诉讼时效在下列情形下中断:(1)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的;

另外,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12号)中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天群贸易部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备注:这个复函时间比较早)

严格否定说

严格否定说认为依据民诉法原理“诉的撤回等于未起诉”,因起诉而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撤诉而自然消灭,撤诉视为没有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没有中断。

例如,《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备注:值得注意的是,《海商法》属于特别法,其仅适用于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等海商事案件,对于非海商事案件,不能适用。

折中说

折中说认为,权利人起诉后撤诉原则上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如果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到对方当事人的,则诉讼时效中断。

对此,最高院在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64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但起诉后起诉状已送达相对人后又撤诉或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诉讼时效于起诉状送达相对人之日起中断”,最高院的意见发生了变化,认为当事人起诉后撤诉,原则上诉讼时效不中断,但起诉状已送达相对人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05〕29号)第29条规定:“因提起诉讼而中断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

(1)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自起诉状递交于法院时起中断。

(2)起诉后又撤诉的,是权利人撤回其于诉讼上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或放弃其于诉讼上寻求法院裁判的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未起诉,诉讼时效视为不中断。

(3)起诉后,起诉状已送达于相对人后又提出撤诉的,虽然其撤回了于诉讼上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因其诉状已送达相对人,起到了于诉讼外向相对人主张权利的作用,故诉讼时效于起诉状送达相对人之日中断。

(4)按撤诉处理、因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没有明确的被告(因债务人原因未尽告知义务致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对象错误除外)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等,是因其起诉欠缺或不符合法律上的要件而作出的处理,裁定生效时,诉讼时效视为不中断。但起诉状送达于相对人的,起到了于诉讼外向相对人主张权利的作用,诉讼时效因此中断。

(5)因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因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存在,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6)关于因不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不予受理或被驳回起诉的,法律并未规定在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不具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而且该起诉行为足以表明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状态,因此,在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应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三、相关典型判例

支持肯定说的判例

案例1:曹军、南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申1679号

最高院认为:东江公司于2011年9月26日就案涉主张第一次向崇川区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东江公司对曹军、陈彩萍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12年11月23日起重新计算,东江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2:祁文宏、曾凡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316号

最高院认为:即使程体明的起诉最终因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3:陈举新与被申请人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布海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吉林高院(2015)吉民申字第531号

吉林省高院认为:陈举新提出的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4条关于“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但起诉后起诉状已送达相对人后又撤诉或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诉讼时效于起诉状送达相对人之日起中断”的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原审判决未参照该意见认定并无不当。另本案属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应根据民法通则等规定审理,而不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作为认定参照的依据。

案例4:陈波萍与久印铭正律师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5)新审二民提字第00135号(起诉后未送达撤诉)

新疆自治区高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本案久印铭正律师所曾于2013年10月对陈波萍提起过诉讼,诉讼时效应当从久印铭正律师所提交起诉状之日起中断。故对陈波萍申请再审称该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5:重庆市永川区金鑫实业有限公司与唐朝琪龙际伦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申1976号(未交诉讼费视为撤诉)

重庆高院认为:2015年7月23日唐朝琪又提起诉讼,虽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故诉讼时效再一次因唐朝琪的起诉而中断,至本案2015年10月15日提起诉讼时,没有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金鑫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案例6:侯文江、侯文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豫民申9588号

支持折中说的判例

案例7:重庆港务物流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冶金轧钢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020号

最高院认为:2012年7月17日重庆港务实业公司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债权清偿之诉后,于同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重庆港务实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次起诉已经实际送达重庆轧钢厂,不能认定该次起诉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案例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侯砚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鲁民终1385号

山东高院认为:关于建行陵城支行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上诉人建行陵城支行上诉主张,其于2012年9月1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后其又于2015年3月5日撤诉,该案诉讼材料尽管没有送达对方当事人,但应当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本院认为,诉的撤回应视为未起诉,建行陵城支行的撤诉行为表明其撤回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诉讼行为,撤诉与未起诉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

本案中,在建行陵城支行撤诉时,因其起诉状副本未送达候砚芳、周传辉和东风气体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以口头告知等方式将其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告知该三方当事人,因此,建行陵城支行因该次起诉而产生的法律效力应当一并消灭,权利义务状态也回复至起诉前的状态,因起诉而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也自然被撤销,建行陵城支行该次起诉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四、总结及建议

从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这个问题依然是有一定争议的问题,但目前肯定说是占上风的观点,但是,在实际操作时,鉴于这个问题存在一定争议,建议债权人最好在撤诉时了解一下当地法院的观点,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