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96号建议“关于将浙江沿海港口码头涉及围填海项目建设用地列入审批的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415号建议“打造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枢纽的建议”以及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568号建议"关于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港口建设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如确属国家重大项目且需新增围填海,可由省人民政府按程序报送项目用海申请材料,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96号建议的答复

王辉忠等10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浙江沿海港口码头涉及围填海项目建设用地列入审批的建议收悉。该建议由我部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协办。现答复如下:

滨海湿地是近海生物重要栖息繁殖地和鸟类迁徙中转站,是珍贵的湿地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为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国务院于2018年7月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国发24号文),明确“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202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明确涉及围填海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740号),进一步明确了涉及新增围填海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浙江省高质量推进港口建设,认为长三角地区具备构建世界级港口群的现实基础和有利条件,后续将在统筹滨海湿地保护与国家重大项目用海保障的前提下,按程序积极支持符合国家重大项目条件的港口类项目的围填海需求;交通运输部支持浙江沿海港口在交通强国建设中发挥先行示范作用,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印发关于建设世界一流港口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对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加大支持力度,该部赞同保障相关项目的用地用海需求。

我部将依法依规积极保障国家重大项目的合理用海需求。如沿海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确属于发改投资〔2020〕740号文件中明确的国家重大项目且需新增围填海,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按程序报送项目用海申请材料,我部将根据国发24号文等有关规定,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另外,经实地调研发现,部分沿海港口码头建设所需的陆域空间可以通过优化设计方案、建设透水式构筑物等方式实现,后续工作中可进一步分析论证港口码头建设采用透水式等“非填海”方案的可行性。

各位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对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后续工作中,我部将继续认真听取各位代表的宝贵意见,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再次感谢各位代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 (010)66557296

自然资源部

2020年8月27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415号建议的答复

黄政仁等7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服务国家战略,打造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枢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滨海湿地是近海生物重要栖息繁殖地和鸟类迁徙中转站,是珍贵的湿地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为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国务院于2018年7月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国发24号文),明确“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管严控围填海的决策部署,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涉及围填海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740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新增围填海审查程序和涉及围填海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交通运输部支持有关单位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深入论证建设江海联运服务中心枢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推动实施《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总体方案》,该部赞同在相关项目用海保障方面予以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该委已先后印发《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总体方案》和《“十三五”长江经济带港口多式联运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建设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按照相关方案,根据舟山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已划分为三个功能片区,分别承担大宗散货、集装箱运输和航运服务功能。针对不同类型的货物,需要优化港口布局,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完善配套设施。如围填浅滩区建设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枢纽涉及港口建设和岸线利用,建议舟山市按照现有港口规划和相关方案进一步研究,该委将在《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修编工作中统筹考虑。

我部将依法依规积极保障国家重大项目的合理用海需求。如梅东自然淤积浅滩区内的相关建设项目确属于发改投资〔2020〕740号文中明确的国家重大项目且需新增围填海,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按程序报送项目用海申请材料,我部将根据国发24号文等有关规定,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各位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对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后续工作中,我部将继续认真听取各位代表的宝贵意见,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再次感谢各位代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 (010)66557296

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9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568号建议的答复

涂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港口建设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该建议由我部主办、交通运输部和生态环境部协办。现答复如下:

2018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国发24号文”)印发实施,明确要求“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在2017年底前批准而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管严控围填海的决策部署,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涉及围填海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740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新增围填海审查程序和涉及围填海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为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我部组织辽宁省等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现状调查、生态评估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工作。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对于沿海地方进一步盘活海域资源、切实发挥海域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依法依规积极保障国家重大项目的合理用海需求。如港口建设项目确属于国家重大项目且需新增围填海,可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按程序报送项目用海申请材料,我部将根据国发24号文等有关规定,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对锦州港涉及利用历史遗留围填海的项目,我部将严格落实国发24号文要求,指导、督促地方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在严肃查处到位、问责到位、整改到位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加快处置。

生态环境部明确,锦州港港口建设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在依照有关规定取得自然资源部备案的同时,应该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落实生态修复等环境保护措施;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根据锦州港港口建设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情况,依据职责加强环评审批的服务指导,同时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同推进锦州港高质量建设和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交通运输部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印发了关于建设世界一流港口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建设项目加大支持力度。

您所提意见建议对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后续工作中,我部将继续认真听取各位代表的宝贵意见,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再次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

(010)66557305

自然资源部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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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自然资源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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