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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从导师岗位权责、岗位选聘制度、考核评价体系、导师变更制度等方面,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动态调整

《意见》对博士生导师岗位权责进行了明确,提出博士生导师是因博士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在选聘上,避免简单化地唯论文、唯科研经费确定选聘条件,要建立招生资格定期审核和动态调整制度,确保博士生导师选聘质量。新聘博士生导师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博士生导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要将政治理论、国情教育、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心理学知识等作为培训内容。

博士生导师评价实行自评与多元互评相结合

在考核评价体系上,要将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育人实效等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博士生导师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要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加强教学过程评价,实行导师自评与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管理人员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博士生导师可变更

同时,《意见》还健全了导师变更制度。培养单位要明确导师变更程序,建立动态灵活的调整办法。因博士生转学、转专业、更换研究方向,或导师健康原因、调离等情况,研究生和导师均可提出变更导师的申请。对于师生出现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培养单位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原则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对于未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严重问题的导师,培养单位应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退出导师岗位等措施。对师德失范者和违法违纪者,要严肃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对于导师退出指导岗位所涉及的博士生,应妥善安排,做好后续培养工作。(总台央视记者 高晨源)

文章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