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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统一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中持续推进的制度目标,其提出和最终确立也显示了中国责任型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权责一致需要彰显责任对权力运行的辅助推进功能,但不能仅仅局限于权责清单的表面落实。

对权责一致的落实,应该有充分的类型化总结与情形列举,从决策执行的不同权力架构中确立责任定位,决策层与执行层都有着相对独立的担责情形,已经成为目前国家责任科处中的一种普遍趋势。为强化权责统一原则的推行,应从理念上强调机构编制法定化的新型执法理念。权责统一的严格推行,实际上也是进一步建构法理型统治的具体表现。同时强调宪法责任的引领和落实,区别于政治责任,并对责任进行体系化处理。

权责统一的发生机制、目标与表现形式

权责统一的发生机制

1.维护整体的行政伦理

于我国当前的权力配置格局之中,在监督体制不甚完备的情况下,权力的高位性往往会形成责任推卸的心理驱动。国家的权威通过责任层层分配逐级向下传递,责任逐级下派,不仅从制度上而且从官僚心理环境建构上体现国家权威。

权责不对等的现象破坏了行政伦理,也破坏了行政责任的独立性与上下级间关系的平衡。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面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在“领导与服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等调整,行政责任本身不可混淆。

另一方面,在当下科层制的行政体系背景下尤其在上下级的共同责任中,权责统一原则的运行还受到行政上下级关系的其他影响,也易形成权责不清的后果。等级化责任日益演变为责任的等级化,每个主体已没有是否承担责任的差别,至多只存在承担多少责任的差别,每个主体都有责任但是又都没有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责任更加模糊, 这在客观上也很容易造成推卸责任的状况, 导致责任追究困难。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责外溢异化社会治理机能”“权责不清导致问题一拖再拖”。

2.契合不同类型的部门平衡

权责统一与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中的权责利相统一是相契合的,权力、责任和利益的平衡才能造就结构的平衡,责任处于一种传导层次。现代管理理论强调“责任的绝对性”,无论管理者分权抑或授权,都要对自己的权力行为负责任。无论是责大于权还是有责无权,都容易出现替人担责的不合理的“负利益”;抑或权大于责,造成权力滥用或无法将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

在上下级的责任分类科处上,也需要针对不同性质的部门强调责任的不同意义,如果我们以“信息、资源、责任”为关系要素来分析不同上下级部门之间的权责,就会发现其区别明显:对于行政领导型部门来说,通常是以责任为基础带动信息和资源关系,信息为资源分配服务;而监管类部门只是以责任为基础带动信息关系,信息为责任划分服务;而业务指导型部门则以资源为基础带动信息关系,信息为资源服务,其与行业发展相伴,也同时带有行业的监管职能以及促进行业发展的责任,但这种责任显然不同于前述两种部门;而对于纯公益部门来说,通常以信息关系作为第一关系,信息关系影响责任结果。这种关系要素的不同排序也造就了不同部门的责任种类与承担形式的区别。

3.提升治理能力尤其是执行能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升治理能力,实际上也是在提高执行能力,而通过权责的一致与明确化,其实就成为倒逼执行能力提升或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在完善国家行政体制的层面上,重点要求还包括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快完善各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

根据权责统一的原理,凡是拥有执行权力的机构及公职人员,都要对其掌控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错误的责任可能导致错误的权力运行,无限责任也能引发无限权力,没有以对责任真伪的有效辨别为前提,就不可能做到真正的权责一致。

权责统一的目标

权责统一的最优目标是法律法规和政治制度能够合理分配公共权力并划分相应职责,同时尽可能克服现代官僚制自身的内在缺陷。责任型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矗立于权责统一基础上的责任政府, 至少面临着建立健全权力约束机制和责任奖惩机制的制度建设任务,而这两项制度建设是保障公共权责统一的制度基础,“权力是责任的保障,责任是权力的目的;权力与责任在量上对等,在质上匹配。

两者具有连体共生性和相互依存性。更为深层次的目标甚至可以被总结为“权责罚一致”,“权力是一种行为能力,具体表现为控制能力;责任是一种行为要求,具体表现为合法要求;惩罚是一种行为评价,具体表现为否定评价”。

权责统一的表现形式

从权责统一的具体表现形式来看,政府责任的类型主要包括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其他责任[27]。但从法治政府的角度而言,这里的责任主要应该包含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应是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官员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并推动其实施,这是行政官员的义务,履行不力则需要承担政治责任,具体表现为其所应受的谴责和制裁。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形式明确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这实际上也是在探索权责统一的具体形式,这种形式最终落脚于权责清单上。

2015年3月中办和国办印发的《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 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的意义是明确职权范围,依法行政。责任清单的意义是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

在责任清单内容构建的理想状态上,“理想的责任清单的内部构造应当为部门职责、职责边界、部门职责对应的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行使流程图、追责情形和追责依据”。权责统一的着眼点有时也被直接等同于权责清单的对标,这种简化的程式化理解不能应对权力实际运行中的多种情形与可能性,在可行性上也存在着一定的欠缺。

部分资料来源:谭波,权责统一:责任型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思路,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