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们看到的继承纠纷案件,往往是兄弟姐妹之间为自家争取利益,要求分家析产,判个明明白白。

可家住北京的赵女士一家,却是姑伯侄等人团结一致与爷爷争拆迁安置房,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赵女士的爷爷奶奶一共生育了五个子女,分别是赵大姑、赵二伯、赵三姑、赵四姑和赵爸爸。赵奶奶于1999年去世,赵爷爷在2001年5月与徐大妈登记结婚,婚后没再生育子女。

2009年11月,赵爷爷一直居住的赵家老宅要拆迁。赵爷爷作为乙方,与拆迁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明确拆迁院落的建筑面积为265平方米,房屋共计20间,在册人口6人,分别是户主:赵爷爷,之妻:徐大妈;户主:赵爸爸,之女:赵女士;户主:刘表姐,之母:赵四姑。约定拆迁补偿款共计350万余元。

2009年12月,赵爷爷与拆迁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认购协议》,按照当时拆迁政策,每一位在册人口可购买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加上50平方米的奖励,赵爷爷可购买的建筑面积合计为350平方米。赵爷爷共选了5套房,总购房款为266万余元,拆迁补偿款与房款相抵后,剩余84万余元。

剩余拆迁款均被赵爷爷领取,五套安置房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赵爸爸占有使用一套,赵三姑占有使用一套,赵爷爷占有使用一套,剩余两套被赵爷爷出租了。

2019年,安置房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了,关于房产登记问题,一家人产生了分歧。赵爷爷和徐大妈认为拆迁权益全部归他们所有,五套房子应全部登记在赵爷爷名下。赵女士的姑伯则不同意将拆迁权益全部交给赵爷爷和徐大妈,毕竟徐大妈还有自己的子女,将来赵爷爷百年之后,必然会引起继承纠纷,倒不如提前将拆迁利益分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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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赵爷爷的五个子女,连带着赵女士和三姑的女儿刘表姐共七人,将赵爷爷和徐大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拆迁安置房中的四套房归他们共同所有,剩余一套归赵爷爷和徐大妈所有。

庭审中,赵女士及姑伯等人均表示,拆迁院落内的房原本就有20间,是赵爷爷和赵奶奶在婚姻期间建成的,属于其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而赵爷爷和徐大妈婚后在院外另建的棚房八间,并未计算在拆迁范围内,计算为其他补偿费用,再加上在册人口的安置房补偿,他们认为五套安置房中的四套,应归他们所有,并且不要求分割其内部权属份额。

赵爷爷和徐大妈则表示,老宅院内原有房屋20间,其中赵爷爷与赵奶奶于1968年建有北房6间,1998年建有东、西厢房各3间,上述12间房屋属于赵爷爷与赵奶奶夫妻共同财产,而赵爷爷和徐大妈再婚后,在院内又建有房屋6间及天井2间,均属于被拆迁房屋。

赵爷爷和徐大妈表示,他们仅同意分割赵奶奶遗产所对应房屋被拆除后的补偿款,五套安置房的所有权益归他们所有,并且不要求分割其内部权属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对于赵奶奶的遗产范围,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报告单》上列名拆迁房屋具体情况可知,被拆迁的20间房中,12间为赵爷爷和赵奶奶夫妻共同财产,剩余8间为赵爷爷和徐大妈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拆迁协议及相关政策,被腾退人及实际居住人口均应享有相应拆迁利益。根据查明的事实,赵爸爸、赵女士、刘表姐、赵四姑为实际居住人口,按照相关政策,可以享有相应的安置房面积。因房屋系成套安置,所以每人平均各享有58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在取得房屋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安置房款。

综合考虑,法院酌情确定赵爸爸、赵女士、刘表姐、赵四姑应当享有的补偿款为23.5万元。而原告7人不要求分割其内部权属份额,主张共同享有七人共计应当获得的拆迁利益。综上,法院酌情确定原告7人应当支付购买安置房款差价33万元。

最后,法院判决:五套拆迁安置房中的三套归原告七人共有;另外两套归赵爷爷和徐大妈所有;原告七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赵爷爷和徐大妈安置房房款差价33万元;驳回原告七人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