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0年10月05日20时55分许,杨某某驾驶新能源微型轿车行驶至G107国道928KM西2公里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查缉,传唤至公安局报案基地后经公安网查询杨绍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47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决定对其处罚款一千三百元整(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罚款1000元,无证驾驶300元)。
案例二:
2020年10月05日22时48分许,贾某某驾驶新能源微型轿车沿临颍县文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临颍县文化路与繁昌路交叉口南10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查缉,传唤至公安局报案基地后经公安网查询贾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71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决定对其并处一千五百元(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罚款1000元,无证驾驶5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2020年10月05日20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豫L3V***白色标志牌小型轿车沿临颍县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临颍县颖川大道交叉口南10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查缉,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76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决定对其处以驾驶证记十二分,暂扣六个月,罚款一千五百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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