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郑州市民小王爆料,和同伴在郑州万科耀莱成龙影城检票时遭阻拦,因为带了蜜雪冰城的奶茶,工作人员称是影院规定。经理解释,对面新开了饮品店,把生意挤垮了。最终,小王被允许带饮料入场,但经理暗示只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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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院如果是为保证观众的观影舒适度,保持影厅洁净的环境,对观众携带的零食、饮料作出一些限制,比如不允许带打扫比较麻烦的瓜子,或是气味较大的包子、榴莲、卤味等食物,有其合理性,可以理解。但是,电影院为了在与其他饮品店的竞争中取胜,禁止观众自带饮料,只允许观众携带从电影院购买的高价饮料。这种拿观众作为商业竞争道具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霸王条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严重损害了观众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纠正。

从法律角度说,观众作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在哪里购买饮料是消费者的权利,电影院不能横加干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电影院禁止观众自带饮料,在客观上其实是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合法。

实际上,电影院单方面禁止观众自带饮料,属于霸王条款,属于无效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电影院单方面禁止观众自带饮料,只允许观众携带从电影院购买的饮料,直接损害了观众自带饮料的正当需求,加重了观众的附随义务,不公平、不合理。

电影院为追逐利润最大化,不舍得放弃饮料、爆米花利益,这本身无可厚非。毕竟电影院一直存在独特的“爆米花经济”现象,堪称电影院的“印钞机”。但是,要“取之有道”,电影院销售饮料、爆米花,要采取合法合理手段,不能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式进行市场竞争。目前,电影行业复苏还处于复苏阶段,电影院切莫因蝇头小利而影响行业复苏,赶走了观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