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国庆假期,各行各业都开始了年底的冲刺工作。
今年由于疫情的影响,前期数据和指标都不好看,2020年留给我们的时间满打满算也就是80多天,想到这一年一事无成就要这样过去,人整个都不好了。
我熟悉的司法界也进入了年底清案阶段,据说在国庆节前有些法院已经开始了晚上全员加班,现在的司法人真不容易。
说起来,这里面有个无论是老百姓还是我们法律人都搞不明白的问题,那就是:到底司法界存在不存在办案指标这个东东。
2001年9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了《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明确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行政案件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于是,刑事拘留数、发案数、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退查率等数据常量指标在全国公安系统得到迅速的普及。通过指标建设,犯罪控制力度得到迅速提高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急功近利的现象,甚至因此出现了一些冤错案。
2020年10月2日河南开封一刑侦队长被指控为完成案件任务指标,栽赃吸毒人员办冤案,一审被判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新闻曝光,尽管是在假期间,但仍在法律人朋友圈热传。
2020年7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河南省杞县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这名被判刑男子叫王某,今年51岁,本科,原任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
据知情人士称,王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开封市顺河分局宋门派出所取保候审。
此案公诉机关是杞县检察院,该院指控称,2019年7月31日,吸毒人员张某和周某见面时,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的巡防队员等人控制,并带至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王某为完成案件任务指标,自己担任的刑侦大队大队长职务不因此而被免职,就安排他人从家里拿来两小包毒品,自己拿出200元现金作为张某、周某交易的毒品和毒资,同时在顺河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办案区垃圾桶里找出两个尿检板作为张某和周某的验尿结果。
随后,王安排一名副大队长办理该案,张某和周某按照王的安排做了虚假供述。2019年7月31日,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对张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对张某宣布执行逮捕,9月15日对张某移送审查起诉。
就这样,为了完成任务指标,一起假案做好了。想想都可怕,连刑事案件都有假,这个世界他们什么罪恶还制造不出来?
2019年度4月15日,中央政法委书记提出要求:中央政法单位原则上每年只搞一次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严禁下达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不必要考核指标等。
事实上,我们知道,三令五申地取消、严禁下达一些指标,恰恰说明了考核的弊病由来已久、积重难返。2018年2月6日,山东召开全省检察长会议,部署“扫黑除恶”行动。根据安排,2018年全省每个基层检察院至少要办理1起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或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完不成的基层检察院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于是有媒体评论说:下达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年度办案指标,将严肃的司法任务简单化,不利于“扫黑除恶”斗争的依法推进,也有悖于法治精神,当三思而改之。
问题还在于很多指标虽然省以上部门取消,但是在广大的基层,仍然是有效的、迫使干警“干活”的重要手段。严禁下达可以理解为上级不向下级摊派指标,但是并不杜绝在每个基层单位内部仍然有不合理指标的适用。再者,不合理、不必要考核指标的严禁下达实际上意味着合理、必要指标的适用。
2020年1月14日,杞县检察院指控王犯徇私枉法罪,向杞县法院提起公诉。
杞县法院认为,王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他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2020年10月2日西南商报)
这就是我们熟知的定罪免罚。
一个专司打击刑事犯罪的刑侦大队长,自己变成了有罪之身,怎么看怎么好笑。更好笑的是,犯罪的原因不是贪赃枉法,不是刑讯逼供等常见罪名,反而是造假案,这怎么都让人笑不出来。
杞县检察院的指控称,“王某为完成案件任务指标,自己担任的刑侦大队大队长职务不因此而被免职”,看来如果完不成案件任务指标,在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后果还是很严重的,想想也是,能够让一个刑警大队长造假,你说可怕不可怕?
但愿这样司法造假的事只在该地该单位存在,但愿这样的事不再发生,因为这不只是在逼良为娼,而且会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
期待着有关指标设置更科学,考核更合理,因为这不只是关系到公职人员的个人命运,更是为了人权保障这一宏观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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