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麻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被告人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吴某某曾因酒后驾车已被处罚过两次,但其不思悔改,第三次以身试法,该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宣判后即决定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2017年10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麻江县公安局处行政罚款1440元;2019年8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11日,吴某某在麻江县某某小区做水电安装,18时许在董某某家吃饭并饮酒,20时40分许,吴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官井(地名)往麻江县城方向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47mg/100ml。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其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分别被行政处罚和判处刑罚,后又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依法应从重处罚,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年来,麻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呈逐年上升态势,该院对多次酒后驾车违法犯罪的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对报侥幸心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起到了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