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审结的涉及老年人维权的案件中,赡养、再婚、财产处分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下面,普法君整理一些审理过的案件,用案例的形式提醒老年人,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懂得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撑起一片多彩的“夕阳红”。

关键词:精神赡养、分担赡养

案例1:老父亲起诉精神赡养获准

【案情回放】

家住某县城的孙大爷是位退休教师,两个孩子均在市区上班。老伴去世后,子女们提出让孙大爷到市区居住,但孙大爷在没有朋友的城市根本住不习惯。回到家后,子女们由于工作忙碌,除了定期给孙大爷打电话和寄钱外,很少回家看望。

2013年,赌气的孙大爷一纸诉状将儿子和女儿告上法庭。和其他赡养案件不同的是,孙大爷并没有请求子女承担赡养费用或要求跟随子女生活,而是要求两个子女每个月至少回家一趟,和自己一起待上半天。孙大爷的儿子和女儿被突如其来的法院传票惊呆了,但也立即认识到了自身在“赡养”父亲方面存在的不足。最终,案件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孙大爷主动提出撤诉,子女们也当庭向孙大爷道歉,并表示即便再忙,每个月也都会带着孩子回家看望父亲。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老人进行精神上慰藉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很广,包含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从道德层面上看,要求子女要有孝心和孝行,尽可能顺从和满足老人不过分的要求,尽量做到对老人无微不至的关怀,使老人感到顺心舒畅。从法律层面看,对老人进行必要的探视或看望,多和他们交谈,疏解他们内心的“空虚”和失落是不可缺少的。

案例2:自协商分担赡养不受保

【案情回放】

2011年,家住河南省邓州市的孙大和孙二兄弟俩在亲友的主持下,按照当地风俗,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由哥哥孙大负责赡养父亲孙大爷,弟弟孙二赡养母亲刘老太,兄弟俩各自将二人养老送终,互不相扰。

2013年9月份,孙大爷因病去世。老伴离世不久,刘老太因中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因为弟弟夫妻二人下岗,负担不起刘老太生活费和医疗费,刘老太要求老大承担一部分费用。但老大以《分家协议》约定母亲生养死葬由弟弟负担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费用。刘老太无奈向法院起诉。

法庭上,孙大对母亲的起诉很伤心。他称,为了让父母安度晚年,已与弟弟签订了“赡养老人协议”,自己按约定为父亲养老送终,并未要求弟弟承担任何责任,现在母亲起诉自己于情于理说不过去。邓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孙大和孙二签订的“分家协议”损害了刘老太的合法权益,不能消除法律规定的义务。法院遂作出判决,孙大仍应对母亲刘老太承担赡养义务。

【法官说法】

邓州市人民法院庭长王冬泽解释说,就双方签订的“赡养协议”,从性质而言应该属于涉及身份关系的一个协议。这点我国《合同法》第二条有明确的规定,提出“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该“协议”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合同。退一步讲,即使该“协议”受《合同法》规范,也应属于无效合同,因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经过第三人同意,如何合同内容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应该是无效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但理论和实务界多数观点认为,这里的“赡养协议”仅可以在赡养的时间安排、方式方法、内容细节上进行约定,并不能“签订协议”免除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因此,从理论上讲,“分担赡养协议”其实存在着先天不足的法律障碍。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