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广州中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
2012-2019年,广州中院共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4278件。
广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翔介绍,广州中院与广州仲裁委共建了全国首个商事仲裁裁审对接电子卷宗共享平台,有效破解调卷耗时长难题。自共享平台上线以来,平均调卷时间不足3天,平均案件审查周期缩短了20天,效率提升30%以上。
白皮书显示,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对仲裁条款重视不足、对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存在误解等问题。
比如,2016-2018年,当事人以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由申请撤裁的案件有 122 件,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申请撤裁的案件有 209件,但未有 1件获得法院支持。
实际上, 这两项理由的适用条件十分严格。司法解释规定,枉法裁决须有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
广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案例
仲裁机构未经批准设立
裁决不具法律效力
北海国际仲裁院华南庭审中心(东莞)位于东莞市,该中心目前没有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也未经东莞市政府批准。
北海国际仲裁院官网有该中心的文字介绍及图片。该中心受理当事人罗营光的仲裁申请后,以中心名义送达相关仲裁文书,在该中心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决。
另一方当事人钟朝阳认为,该中心违反仲裁机构的设立规定,作出的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不予执行。
广州中院认为,仲裁机构依法设立是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
北海国际仲裁院在东莞市设立了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固定人员的华南庭审中心(东莞),并由该中心负责相关的立案、受理、送达、开庭等,故该中心应为北海国际仲裁院所设立的业务站点。
该业务站点未经东莞市政府批准,亦未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该业务站点违规作出的仲裁裁决没有法律效力,故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法院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仲裁因其便捷、高效、一裁终局等特点深受民商事主体青睐,各地仲裁机构应运而生。仲裁机构往往为便利当事人仲裁而采取异地接受咨询、传递仲裁材料、开庭等一些辅助性或临时性行为。
但随着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个别仲裁机构为了争抢案源、扩张业务,临时性的异地仲裁行为逐渐演变为在异地设立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人员的办事处、办案点,以“擦边球”的方式跨地域开展仲裁业务,而不履行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甚至存在将部分仲裁业务承包给单位或个人、给予或允诺案件回扣等恶意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仲裁的正常竞争秩序,影响仲裁的公信力,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黄乾 王涵 罗伟雄
【作者】 尚黎阳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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