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权人采取合理限度的自助行为以防止债务人再次隐匿逃债,并与债务人商定一同前往人民法院解决债务纠纷,在此期间,债务人在自身安全未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为继续逃避法定债务,自行翻窗逃跑致死的,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陈某容、陈某荣、陈明1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故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23 329.34元;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陈某、吴某平辩称:

被上诉人李某国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其没有任何责任。其只是陪同到派出所,中途在派出所的凳子上睡觉。

被上诉人周某勇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其没有任何责任。其与陈明没有任何肢体接触,只是中途拨打了报警电话,也没有限制陈明的人身自由,到派出所后也提前离开,上诉人起诉周某勇属于恶意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陈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上诉人陈某容、陈某荣、陈明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