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建设楼盘影响了当地原住户日照、采光怎么办?孟某、李某与云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后,最终判决云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孟某、李某支付采光、日照损失人民币165000元;云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孟某、李某支付鉴定费人民币5500元。

事情经过

孟某、李某居住在昆明市万华路一栋7层居民楼内。2011年,云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资质,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楼盘。因该开发公司开发的楼盘,影响了孟某、李某居住房屋的日照、采光条件,孟某、李某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开发公司赔偿因建盖楼盘,侵害其通风、采光、日照时间而造成的损失。

案件审理

审理中,孟某、李某依法提出鉴定事项:该开发公司建设的楼盘是否对孟某、李某居住房屋的采光权、通风权、日照时间产生影响,该影响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一审法院通过摇号确定鉴定中心对孟某、李某的申请事项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楼盘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通风无影响,对鉴定对象日照、采光有影响。该影响不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的条文(2002版及2016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条文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在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判断是否构成采光、日照妨碍,应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鉴定结论显示,案涉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通风无影响,对鉴定对象采光、日照有影响。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认为采光、日照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等其他权利的侵害,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贬值的损失等。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该开发公司赔偿孟某、李某采光、日照损失165000元;并支付鉴定费5500元。该开发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相邻关系中日照、采光侵权纠纷案件。在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利用土地实现土地效益最为通常的形式,但日照、采光和通风,也是人类需要共同分享的资源。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判决按照鉴定结论,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判断依据,认定铜业公司的日照、采光、通风妨碍行为是否超出必要容忍限度,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有助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和谐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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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南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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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829期 |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