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未成年人酒后驾驶致人重伤案件,判决被告人小明(化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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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小明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电白区沙院村往元山村方向行驶,行至沙院镇联丰小学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小东(化名)发生碰撞,造成小东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小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经交警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小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司法鉴定,小东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小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执行逮捕,随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小明酒后驾驶机动车,应酌定从重处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小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已成为社会共识,但仍然有人存在侥幸心理。本案的被告属于花季少年,酒后开车致人重伤获刑,不仅给对方及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伤痛,而且也给自己的人生留下了不可磨灭的污点,付出了惨痛代价。市民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守住安全驾驶底线,守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来源:茂名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