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简介 ]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肖某通过互联网结识马某、丁某(另案处理)等人后,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定期支付片源费的形式,从马某、丁某等人处获取非法复制的正规影院同期正在上映的盗版影片,并在其经营的私人影院内播放。后又利用马某等人的技术漏洞,通过录播软件再次非法复制马某等人提供的盗版影片,在未经加密处理的情况下,将包括《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新喜剧之王》、《飞驰人生》、《廉政风云》、《神探蒲松龄》、《熊出没原始时代》7部影片在内的多部盗版影片,直接通过百度云盘发送给其它发展的10个下线加盟私人影院,违法所得人民币3.025万元。2019年春节期间,在互联网大量传播的上述《流浪地球》等盗版影片内,打有马某为肖某制作的”PUX“专属水印。
[ 律师辩护意见 ]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 周定缘律师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出庭辩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未经著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本案中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刚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3万元起刑点,其经营的私人影院营业范围较小,被告人本身并未造成相关涉案影片在网络上大规模传播,其在主观上亦想积极制止减少影片泄露所造成的损失,违法犯罪情节轻微。
3、本案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检举揭发下线违法犯罪的事实并提供具体住址,协助公安机关侦查抓获下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予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且本次犯罪也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
4、本案中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规定,当庭自愿认罪的,也可从轻处罚。
[ 法庭判决 ]
2020年9月11日,仪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肖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追缴被告人肖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零二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律师提醒 ]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于网上下载影片并擅自用于营利的行为,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属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判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甚至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来源: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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