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我们刚发出关于故意编造虚假信息罪的推文后,小编就看到有豆瓣网友爆料“艺人朱一龙疑似隐婚生子,孩子三代还宗”的消息。这样的消息对于一个正当红的明星来说无疑是个致命的打击,果不其然,那些曾经把朱一龙当作自己的精神寄托,热情地称他为“男神”或“老公”的粉丝,把“房子塌了”直接顶上了微博热搜第一的位置。极大部分粉丝愤怒至极,脱粉回踩,而有的则极力维护,理智“控评”。

晚上6:31分,朱一龙工作室对该艺人隐婚生子作出了回应:“对于利用不法方式获取朱一龙先生个人信息并散步不实言论、恶意抹黑朱一龙先生的行为,予以严厉谴责。”

法律分析

非法获取明星个人信息

从网络曝光的信息来看,爆料的网友不但拿到了该艺人个人和家庭的信息,甚至还有一张孩子的出生证明。而据朱一龙的其他粉丝的说法,该网友曾是朱一龙的粉丝,经常密切地跟踪偶像行程,甚至了解其身份证,于是利用已知的身份证号登陆了朱一龙的ETC,以获取其他资料。

这样起底明星个人信息行为很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粉丝获取的明星信息往往来源于机票售卖、酒店预定等网络平台,而明星艺人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家庭地址、家庭成员情况、交通出行信息等均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只要是违背信息所有人的意志而利用这些信息的,都属于侵犯个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

但是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还有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简单来说,就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多次或者侵犯多个公民的个人信息,或者给被侵犯的公民个人带来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可以评价为“情节严重”。如果是出售或者提供明星个人信息,如售卖明星手机号码、社交软件账号、航班信息等等情节严重的,涉嫌《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捏造他人虚假信息可能构成诽谤罪

现如今,网络传播的范围和速度大大增加,如上期我们说到的,有的人会为了各种各样的原因,通过网络捏造和散播一些不实的消息。而从捏造明星虚假信息的事件来看,有的人也是为了博取关注,而有的人则是为“黑”而“黑”,即恶意丑化明星。

在明星和粉丝之间,互联网提供了多个平台,大大增强了他们之间信息交流的频率,粉丝追星更加亲密,互动性更强。但另一方面,因为社交平台的便利,明星的舆论事件更容易受到关注,也更容易引起群体性的侵权事件。

我们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中了解到,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3836件,其中,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就有1075件,占比28.02%。而对从事演艺工作的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的案件共计125件。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上述纠纷中,涉嫌侵权的主体(即案件被告)年龄集中在20-30岁之间,其中年龄最小的为19岁。这些青少年涉诉侵权行为内容主要包括捏造事实以及使用侮辱性语言。其中,涉嫌捏造事实的案件就有105件。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我们知道,青少年心智普遍不成熟,法律意识较薄且绝大多数存在侥幸的心理,但是也要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是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就本次朱一龙事件来说,这名作为“黑粉”的爆料网友在网络平台上肆意编造、散布关于明星生活作风问题的行为,若无证据证实却被广泛传播而造成社会对被造谣者评价的降低,很有可能构成对朱一龙名誉权的侵犯。

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我国刑法中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即可构成诽谤罪。

伟浩法律团队提醒:理性追星,法律底线需把牢。虽然社会网络监管机制仍需完善,但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加强个人的自律性,坚持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理性辨别网络信息,理智发表网络言论,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