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丑不可外扬?

家庭暴力=家务事?

很多人认为,家暴事并不常见。因为中国人有句老话:家丑不可外扬,于是,很多人遭遇到家庭暴力后,大部分会选择哑忍,选择逃避。

家暴≠家务事”

对于家暴

零容忍才是最应该有的态度

别怕!法律是你最坚强的后盾

这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

今年6月,察苏镇居民吴某某与妻子哈某某在解放街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期间,吴某某持刀将妻子哈某某捅伤。经办案民警审查,吴某某对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都兰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吴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9月16日,香日德镇某村社居民马某与丈夫韩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韩某用脚踢踹马某,并用剪刀戳马某双臂和后背(未致伤)。派出所民警处警后及时进行拍照取证,并带领马某前去医院检查,同时传唤韩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经询问,韩某对殴打马某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鉴于韩某作为丈夫,明知马某是残疾人,之前多次对马某进行殴打,在香日德派出所进行调解后不久,再次对马某进行殴打,都兰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韩某行政拘留15日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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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就像吸毒

除了“0次”就是“无数次”

而被家暴的人

要学会

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一定要勇敢说“不”,

积极寻求帮助!

一、家庭暴力是什么?

1、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二、遭受家庭暴力以后,该怎么办?

1、离开施暴现场,避免矛盾激化,切记不要以暴抗暴。

2、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3、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

4、如果面临危险或者无处可去,可到当地家暴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申请临时生活帮助。

5、可以去当地调解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和支持。

6、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起诉。

7、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三、如何取证?

1.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如:妇联、居委会等机构调解的证据。

2.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家庭暴力告诫书。

3.医疗记录、伤情鉴定、伤情或现场照片。

4.证人证言,如家人、邻居、子女等提供的证言。

5.施暴的录音、录像资料、施暴人写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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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亮点解读

01

恐吓等精神暴力纳入家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可以明显地看出,“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都被列入了家暴的行列。换言之,那些经常在家里被打骂的“火巴耳朵”们,也是家暴受害者。

02

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们在法律上规定,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03

适用同居时实施暴力

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04

告诫书可作家暴证据

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05

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必须受理,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内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发,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做出。

《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实施制度尤为惹人关注,对于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对家庭暴力的实现危险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安全保护令以保护当事人的身体、精神等不遭到更深程度上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