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保哥报道过的“武汉假黄金案”有了最新进展。

中国版惊天魔盗团,200亿黄金变黄铜,人保甩锅,15家信托将暴雷

10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陕西省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4日判决生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这个裁定书被一些媒体错误地解读,把信托公司的“起诉请求”当成了判决结果。

然后被一些只会“搬砖”的财经自媒体“照葫芦画瓢”。

真相是什么呢?保哥仔细看了裁定书的全文,才发现这只是一个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诉讼。

根据裁定书内容来看,陕西高院做出的是二审裁定驳回人保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保是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目前还未有结论,武汉假黄金案还未进入实质性的审理程序呢!

武汉假黄金案的当事人之一: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在事发后不久就在他们公司所在地【西安】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人保提起了诉讼。不光告了“人保武汉分公司”,连人保总公司也“捎带”上了。

【长安信托】的诉讼请求是:

判令被告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共同赔偿其人民币820857547.37元;判令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人保首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意思是这个案子发生在武汉,不能在西安审理,应移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然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149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人保的这个请求。人保于是又向陕西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于是才有了这个被驳回的【二审裁定书】。

但是,这个二审裁定虽然结论是“维持原裁定”,但针对人保提出的5项请求事由,支持了其中的一项。

我们看看人保的5项请求:

1、长安信托不是保单当事人,不应享有诉权;

2、这份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人保武汉分公司】,不应该将人保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3、这份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不是【保证保险合同】,一审裁定将案涉财产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认定为担保责任,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4、人保武汉分公司住所地和保险标的物(质押黄金)所在地均位于湖北省武汉市,而且,本案牵涉利益重大、案情复杂,具有全国性重大影响,本案应予提级管辖,应移送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5、长安信托不是案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案涉保险合同对长安信托并无约束力,长安信托无权根据他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作为己方行权依据。一审裁定认定长安信托为合法有效的“受益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陕西省高院裁定概要:

针对第1、2项请求:

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提出的长安信托对其没有诉权的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畴,本案不予涉及。

针对第3项请求的:

一审裁定将人保武汉分公司的保险责任表述为提供担保,该表述有误,应予纠正。

针对第4、5项请求:

长安信托作为案涉保险合同中的“单一受益人”,其以金凰公司与人保武汉分公司签订的案涉保险合同所附的《特别约定清单》中的约定管辖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诉讼管辖受该约定管辖约束,该约定管辖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不排斥约定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最终,陕西省高院终审驳回了人保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请求,下一步案件的实体审理,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总结

虽然,人保在这一轮的管辖权异议中“完败”,但并不意味着最终主体案件判决也会败诉。

因为这份裁定书中唯一对人保有利的一点是:纠正了一审中认定的人保“担保责任”,把下一步审理的方向,拉回到了《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之内。

在这一点上,人保和长安信托都无必胜的把握。而人保在前期已经向媒体“吹风”,甩锅的意图非常明显。

8月24日,在中国人保2020中期业绩发布会上,中国人保副总裁、人保财险总裁谢一群回应武汉金凰假黄金案件时表示:

“武汉金凰以虚假黄金来投保,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是无效的或可以撤销解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最终人保能否甩掉这个“超级大锅”,我们将持续关注这个案件下一步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