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导语

19世纪后半期之英国历史,可说是一部英帝国发展史。在此时期中,英民族继续不断地增长其繁荣与权力,所谓“大英帝国主义”成为世界政治之一大势力。但同时民主主义的进步亦是此时期中英国政治之显著的现象。

1867年及1884年之两次议院改革,实继续1832年未完成之事业,而导英国于民主政治之途径。人民参与政治之权能日益增长,卒使英国成为世界上一个最近于民主主义的国家。

选举权扩张运动

选举权扩张运动

1832年之议院改革,使中流阶级得参与政权,然而英国政治去民主主义尚远,因为多数劳工阶级尚无参政之权利。在1848年之欧洲一般革命运动潮流中,英国之激进运动为最后一次的奋斗而不成功。

急进运动虽然打破,而要求议院改革之声则始终未息;从1832年以后,已有扩张选举权,重划选举区之要求。人口分配久复变动:有些地方居民减少,有些地方则人口大增;小市所出议员之数等于新成长的大工业都市,而在达于投票年龄的人之中,每六人中只一人有投票权。要求再行改革之运动,至1865年而得势,其时有名的政治家巴尔玛斯登死,除去了一个反对改革的大阻力。

在英国有一派新政治首领执权,尤其是拉塞尔,在1832年赞助改革案的自由党员之一)入主政府之后,改革案之提出势所必然。

新自由党内阁(Russell-Gladstone内阁)于1866年提出一议院改革案,减低财产资格,扩张选举权(依此案选民可增加40万人),但其案为自由党内一部分人联合保守党所破坏。自由党内阁辞职,保守党继掌政权(内阁首领为达倍(Derby)卿,有名的狄斯雷列(Disreali)入掌财政)。

1866年自由党内阁之改革案失败,工人起而为示威运动;全国到处开群众大会要求改革,保守党内阁始犹踌躇,不取决然的手段。

然内阁中有力的人物狄斯雷列认定此时扩张选举权之举为不可免,决计以此为保守党的事业,而由内阁提出一案,且较自由党之案更一进步(内阁中有三人因反对此举辞职)。此案在众议院经过大修正之后,成为1867年之改革案。是为19世纪中英国第二次宪法的改革。

1867年之改革

1867年之改革

1867年之改革案,如1832年然,仍为部分的改革,以两项规定组成:重划选举区及减轻选举资格限制。选举区重划的结果,从小市夺去58议席,(有11个市失其全部议席,有35个市减至1个议席,)而以其19个分给英格兰之市区,9个给苏格兰,30个给县区。

在县区中,旧来之10镑的地产资格改为5镑,而对于凡租有年租12镑之地产之人,均给以选举权(旧制定为50镑);在市区中,则对于凡占有家屋之人均给以选举权(旧制须其家屋年值10镑),而且凡佃住年值10镑之寓房者亦给以选举权。

此次改革案,对于代表不均匀之县区未为改划。凡在选民名册上登记之人,须在本区内住居满12个月。

1867年之议院改革法,未采行普通选举制,亦未采行穆勒(John Stuart Mill)主张的女子参政权及比例代表制;然而此次改革,不仅议席分配较为均匀,而选举权亦扩张至下层社会的一部分,尤其是城市之工人阶级。

此次改革的结果,英国选民新加百万人,因之在英国有选举权者共为250万人,即全人口每12人中1人有投票权。此为英国趋于民主政治之最大的一步。

1867年之改革,改变选民团体,转移英国政治生活的状态。选民骤然增多;选举竞争加甚;而在城市,工人支配政治势力。从1867年以后,到处选民成为大的群众团体,不复能为一二有力者所支配。现存的两大政党不得不改变党略以迁就此民主的变迁;他们采行美国的习惯,组织永久的机关,广布党纲,指挥选举运动。

议员益受选民之支配,议院之代表人民的性质益近真实。议院政府制度更为确定;众议院为主权的机关,内阁不得议院多数援助,未有敢执政权者。

1867年以后,英国议院政治入于极盛时代。

两大政党各据有其旧来的地盘。保守党仍主倚英格兰各县区选民之助,换句话说,其地盘在教会及地主支配的地方。自由党之援助在市区选民,尤其是英格兰西部北部之工业地方的选民,“非国教派”的人及苏格兰大部分;于是自由党的势力增加。(依改革案而行的新选举之结果自由党得胜。)而在众议院自身亦经过一番变迁。旧来贵族式的反对工人的自由党人已经丧亡,新出现有中流阶级的激进分子,由工人阶级选出,抱有民主的政策。自由党成为旧自由党与急进分子之联合,益渐采用急进的政纲。自由党首领格兰斯顿原为辟尔派的保守党员,逐渐倾向急进主义。保守党仍维持反对一切新改革之政策,但从未谋推翻既成的改革事业。即保守党亦渐具有民主主义的外观。

1884年之选举改革

1884年之选举改革

1867年之改革,仍是不彻底的。自由党人久要求再行改革选举制度,尤其是市区县区代表分配之不均匀,他们视为急须革除之弊端。1883年10月自由党代表大会议决实行改革。自由党的格兰斯顿内阁提出改革案,容易通过于下院(1884年);各党均认此项改革为必要。其结果有1884年之选举改革,是为英国第三次宪法的大改革。

1884年之改革,不似前两次改革之为临时的处置,而是根据合理的原则,适应激进主义的;此可于其法案之名称《人民代表法》见之。英国改革家婚;茲则多数妇人在工场作工,男子则渐次移居帝国内之各殖民地。19世纪中叶,英国女子数已超过男子数达36万,而在1900年,则超过之数逾百万。

英国一般有女子数超过男子数之趋势。然则必有一部分女子结婚事势不可能;而许多女子自营独立生活,亦是显著的事实。常见有女子与男子同样纳税,而于政府无发言权,对于立法者不能行使监督。

同时教育程度增高的结果,女子知识增高;他们发达了个性的感觉,及对于他们的人格与权力之自觉心。自他们视之,法兰西革命时代宣言之主义,应同适用于男女两性。

然而女子参政运动,在英美久成嘲笑的目标,不受社会重视。女子之多数,带保守性质,退缩不前,于此运动不感兴趣。而在他方面,则男子大都反对此项运动,则以其与旧来的习惯思想多相冲突。

及至1866年,穆勒(John Stuart Mill)首先在众议院提议,将女子增入当时付议之选举改革案中。穆勒著有Subjection of Women一书,为19世纪中提倡女权之名著。穆勒之提案被议院否决,然以后几乎每年在英国议院中有赋予女子选举权之议案提出;于是女子参政运动,在政治上渐成为重要的问题。

未几英国女子在地方政府的选举获有投票权(在1869年获得市会选举权,在1888及1889年获得县会选举权),而一般认为其在社会上的地位高于任何外国之女子(除美国以外)。旧来的不平等的待遇次第废除,女子经济状态改善。

但女子仍多少受法律的歧视,他们希望男女完全平等者,相信非取得参政权,此目的终不能达,并且信以为女子如不能和男子同样的选举国会议员,她们不能在国家尽她们相当的职分。

女子参政运动,从19世纪后半期以至20世纪,日渐进步,然以国民多数(男女)之继续反对此运动,一时难望达到目的。

最后在1905年,有一部分激进的妇人,为唤起公众注意,促进此运动,起而为激烈的示威举动,一时骚动全国。她们的举动虽然激动公众注意,同时亦丧失国民的同情,招其厌恶。然至1914年欧战发生,此等激进派随即停止其示威运动,为国出力。

英国女子在战时服公务之尽力,大引起各方面的同情,增进她们在社会之信望,一般认为值得给以参政权。因之在欧战期中,即从前不赞成女子参政之政治家,亦公然主张给女子以投票权。

在1911年,又有《国民保险法》(Nat-ional Insurance Act),对于工人之疾病及失业保险,其资金一般由雇主、雇工、国家三面凑集。阿尔斯陀之人民为新教徒,而且经济利益与南部爱尔兰全然不同,他们恐自治案施行,将受罗马旧教徒多数之宗教的经济的压制。阿尔斯陀宣言将以武力拒绝自治案之施行。一时英国有内乱之危险。适其时欧战发生,各党妥协,暂息内争,将爱尔兰自治法暂缓实施,以待战争结局。

结语

结语

古老的土地所有者和南方古老城市的商人的影响受到了打击,由于工业革命,商人在中北部城市的参与机会增加了,县代表人数的增加帮助平衡了当地不同势力对选举的影响。

参考文献

《世界通史》

《英格兰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