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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12日举行的记者会上介绍,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从“小学生不满管教弑母”、“十二岁少年打死摔晕女童”,到“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邻居妹妹”,再到“小学女生校内遭4名男生强奸”,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令人担忧!
而这些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都不满14周岁,所以,这些案件都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也就是说,这些实施了恶性犯罪的行为人,被收容三年,已是法律框架内最严措施!
法律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982年印发的《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规定,对确有必要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应当由地区行署公安处或直辖市公安局审批,遇有不满14周岁等特殊情况,必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批。收容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少年犯管教所负责执行。
由此可见,对于此等严重犯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是在“法律框架内最严措施”处罚,也只能劳动教养三年!这就有失刑法的“罪当其罚”基本原则了呀!
我国现行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都过于陈旧了。其中,《刑法》作为刑事犯罪定罪处罚的根本依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规定,自1979年颁布之后就没有进行过修改。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今未成年的生理和心理发育、体力和心智的成熟程度,与40年不可同日而语。现在的孩子无论是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成熟的更早,而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经不能与现实情况相适应。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低龄化,也正是印证了这一点。
所以,本律一再呼吁,应该降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低到10周岁。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到八周岁,这意味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智力和体力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其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等都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能够对自己的部分行为负责。这对于《刑法》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具有参考意义。
同时,收容教养年限的上限也应该有所修改,收容教养年限上限提高到10年是比较合适的。
再者,可以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的,也可以突破“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这块“免死金牌”!
《论犯罪与刑罚》中说:"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现行《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的规定,使得像本案的加害人这样实施了恶性犯罪行为后,只能“一放了之”,无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这有悖于法律的初衷!
其实,从“三名未成年男生杀害女同学,免于死刑后的相视一笑”开始,我们就应该考虑这些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