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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而我国现行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都过于陈旧,自1979年颁布之后就没有进行过修改。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今未成年的生理和心理发育、体力和心智的成熟程度,与40年不可同日而语。现在的孩子无论是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成熟的更早,而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经不能与现实情况相适应。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低龄化,也正是印证了这一点。
本律一直认为应该降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低到10周岁,但是,确实也应该兼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所以,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关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有所推进而不激进,还是非常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