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要求,按照“同城同政”原则,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作如下调整:

自2020年10月15日起,在长春市及所辖县(市)、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

特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0年10月12日

来源: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吉林日报全媒体 编辑:吕游